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飼料管理部門受理單壹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的生產許可申請。第四條農業部設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的技術審查。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設立飼料生產許可證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壹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證的技術評審。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生產許可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農業部和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權限進行核實和處理。第二章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第六條設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符合飼料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生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和倉儲設施;
(二)有與生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具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人員、設施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
(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汙染防治措施;
(六)農業部制定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範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請設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農業部規定的申請材料。
申請設立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核,並將有關情況和審查審核意見報農業部。農業部收到資料、審查意見和審核意見後,提交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放生產許可證的決定,並將決定抄送省級飼料管理部門。
申請設立單壹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劑生產企業,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組織進行現場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生產許可證的樣式由農業部統壹規定。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憑生產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第九條取得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產品批準文號。第十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委托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壹)委托產品在雙方的生產許可範圍內;委托生產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雙方還應當取得委托產品的產品批準文號;
(二)依法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在委托產品生產技術、質量控制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受托方應當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和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委托方應當對生產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對委托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委托生產的產品標簽應當標明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註冊地址和許可證號;委托生產飼料添加劑或者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還應當註明受托方取得的產品批準文號。第十壹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農業部規定的材料。第三章生產許可證的變更和換發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設立程序申請換發生產許可證:
(壹)新增或者更換生產線;
(二)增加單壹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的品種;
(3)生產場所搬遷;
(四)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