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交通警察指南:
交警,全稱交通警察,屬於警察的壹種。主要負責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道路公共秩序。
交通警察的職責
具體責任
1,負責道路交通管理的指導和規劃,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傷殘程度重新鑒定,車輛損失程度重新鑒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登記、牌照發放、過戶、轉移、過戶等工作。;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和換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壹、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4、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和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
6、負責道路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治安工作。
依法履行職責
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執法時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依法履行職責時,嚴禁下列行為:
1,非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機動車號牌;
2.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開具簡易處罰決定書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4.非法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5.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機動車輛;
6.故意為難違反者;
7、因自身過錯和違法行為或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矛盾;
8.從事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活動。
接受群眾的幫助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和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範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不了解當事人的,要耐心解釋,不能責罵、諷刺當事人。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第九章規定如下:[1]
第六十五條交通警察遇到屬於接警處警工作規則範圍內的群眾求助,應當提前做好安排,並向110舉報,派員處理。需要過往機動車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向其求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迫。
第六十六條交通警察遇到超出職責範圍但可能及時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呼救時,應當事先做好工作,向上級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場處置,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處理時,可以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交通警察遇到超出職責範圍的非緊急求助時,應當告知求助人向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酌情給予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的,應當告知其向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交警支隊
車管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登記、牌照發放、過戶、轉籍、過戶等工作。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和換證,負責機動車駕駛人科目壹、二、三、四級考試。
宣教部:面向社會和群眾宣傳交通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
科技設施管理科:負責全市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機動巡邏大隊:負責巡邏全市道路,糾正交通違法行為,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安保工作。
壹大隊、二大隊: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督促、指導轄區中隊開展工作,處理中等以上交通事故。
交管中隊:巡邏監控路面,查糾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向群眾宣傳相關交通法規,維護交通秩序。處理輕微交通事故適用簡單的程序,壹些地區的中隊還負責司機的年檢。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從事道路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和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
國家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義務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和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
附車輛管理處指南:
車管所主要負責承辦機動車登記、變更、轉移、抵押和註銷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更換、換發、驗證以及受理其他與機動車和駕駛員相關的業務。
職責說明編輯器
機動車輛業務崗
(壹)機動車登記審核職責
1,檢查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手續是否齊全、真實、有效。
2、確認型號,並檢查相關技術參數。
3、核對機動車發動機號和車輛識別代碼,確認有無鑿痕,並與全國被盜機動車數據庫進行比對。
4.檢查機動車輛的外觀以確認車身顏色。
5.查看《全國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關於國產機動車的數據。
6、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
7.將車輛信息輸入電腦,辦理符合要求的手續,並出具受理憑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出具退出證明。
8.保持辦公環境整潔,保持辦證大廳秩序良好。
9.牛牛對以上條款擁有最終解釋權。
(2)許可證管理崗位職責
1.管理計算機自動選卡系統,及時添加機動車號牌。
2.發放牌照。
3、受理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行駛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4.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行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誌。
5、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誌。
6、回收、銷毀廢舊車牌。
7.保管好業務印章、機動車號牌和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誌和防偽膜,以備日常使用。
8.與檔案管理崗核對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誌、防偽膜數量,並做好登記。
9.請求車管所宣布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無效。
10,根據實際情況,做好車牌的生產計劃,及時安排車牌的生產和收集。
11,做好許可證庫的防潮、防火、防盜工作。
12.保持辦公環境整潔,保持註冊大廳秩序良好。
(3)業務領導崗位職責
1,按職責權限審核或審批機動車相關手續。
2.審查進口汽車的程序。
3、檢查和監督各崗位的工作。
4.掌握發放許可證的數量。
5.接受群眾投訴。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4)檔案管理崗位的職責
1.檢查所有手續是否齊全、真實、有效,並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中的信息。
2、整理資料,裝訂成冊,歸檔,妥善保管檔案。
3.保管好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誌和防偽膜,與證照管理崗核對發證數量,防止空白證件丟失。
4、因涉嫌走私、盜竊、搶劫機動車或者其他業務需要,出具查驗車輛檔案或者車輛檔案相關內容復印件的證明。
5、做好檔案室(室)庫的防潮、防火和防盜工作。
(5)嫌疑車輛調查崗
1.處理機動車經營崗位反映的涉嫌資料套用、塗改或涉嫌偽造,涉嫌走私、盜竊、搶劫和非法拼裝(拼裝)無進口證明機動車的問題。
2.對各崗位移交的嫌疑車輛數據進行調查,建立嫌疑車輛調查臺賬,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調查。
3.根據取得的證據和詢問記錄,將不能排除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調查,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4.對已經作出排除嫌疑結論的機動車,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註明情況,並附相關證據和詢問記錄。經業務領導審核後,移交相應崗位繼續辦理註冊業務。
5.其他執法部門辦理涉嫌走私、盜竊機動車案件需要查閱卷宗或者出具證明時,負責接收並協助辦理。
駕駛證業務
(壹)駕駛證接受崗位職責
1.受理駕駛證業務申請,審核申請人身份證件、體檢結果和駕駛證準駕車型資格。
2、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確認申請人是否已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未滿兩年、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三年、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以及申請人累計記分情況。
3.手續齊全符合規定的,將申請人相關信息錄入電腦。
4.為申請人頒發考試預約證書。
5、核發《駕駛技能合格證》。
6.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7.保持辦公環境整潔,保持辦證大廳秩序良好。
(2)駕駛員考試崗位的工作職責
1.安排科目壹、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計劃。
2、嚴格審核參加人員的身份,嚴格按照考試項目、內容、標準和規定的時限進行考試。
3、嚴肅考試紀律,規範考場秩序。科目壹、科目二考場封閉,禁止與考試無關人員進入考場。
4.考試結束後在考試成績表上記錄考試成績,實行雙簽名制度。
5、保留考試相關資料,收回被終止考試申請人的考試預約證和《準考證》。
6.將申請人的考試成績輸入電腦系統。
(三)檔案管理崗位的工作職責
1.檔案管理崗復核受理崗存儲的材料和科目壹考試材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制作機動車駕駛技能考試合格證明。
2、審核二、三級考試科目及其他相關信息,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
3.提交年度體檢證明。
4.制作機動車駕駛證。
5、確認查詢結果,整理資料並裝訂、歸檔,妥善保管文件。
6.向社會公布駕駛證註銷信息。
7.與驗收崗核對證書數量。
8、做好倉庫防潮、防火和防盜工作。
其他事務
1.機動車及駕駛證業務監管崗
處理機動車和駕駛證反映的問題;辦理企業領導人員退休時不符合規定的相關手續;核對各崗位業務賬號,並按要求公布相關信息進行註冊;監督工作紀律;接受群眾投訴。
2.考試監督崗
處理考試崗反映的問題;安排考生考試科目二、科目三;抽查科目壹、科目二考試,隨車抽查科目三考試;監督工作紀律;接受群眾投訴。
3.商業領導職位
按職責權限審核或審批機動車和駕駛證的相關手續;審核進口機動車手續,監督各崗位進口機動車登記;掌握發放許可證的數量;處理監督崗反映的問題;檢查和監督各崗位的工作;接受群眾投訴;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4.可疑車輛調查站
處理機動車經營崗位反映的涉嫌走私、盜竊、搶劫和非法拼裝(拼裝)無進口證明機動車的行為;審查涉嫌走私、盜竊、搶劫、無進口證明非法拼裝(組裝)的車輛,詢問涉嫌車輛相關人員並做好記錄,及時移送相關業務部門查處;定期將新登記的車輛信息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數據庫進行比對;其他執法部門在辦理涉嫌走私、盜竊機動車案件時需要查閱卷宗或者出具證明的,負責接收並協助辦理。
5.計算機管理崗位
維護機動車和駕駛員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保證系統安全正常運行,並備份數據庫;按照規定處理有關機動車和駕駛人的計算機查詢。
6.顧問職位
回答群眾提出的關於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的問題。
業務流程編輯
初始註冊
1.註冊審核(受理)崗檢查申請人提供的手續是否齊全。符合規定的,領取相關手續,向申請人出具“待辦清單”,通知申請人繳納檢驗費,並通知機動車檢驗崗位對車輛進行檢驗。接收的相關手續從車管所傳到檢查站。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原因,退回全部手續,並出具《退件單》。
2 .機動車檢驗崗檢驗車輛,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件和表格上簽字,由車輛管理所發給登記審核崗。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不符合要求的理由,並出具《撤回單》。有走私、盜竊、搶劫、非法拼裝(拼裝)機動車嫌疑的,送嫌疑車輛調查崗處理。
3.登記審核崗對機動車檢驗崗上交的手續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相關證件和表格上簽字,並發送到檔案管理崗。申請人提供的手續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退回申請人並告知不符合的理由,出具《退回單》。對上壹崗手續不符合規定或有疑問的,報機動車及駕駛員業務監管崗處理。發現假手續的,暫扣並移交嫌疑車輛調查崗處理。
4.檔案管理崗對登記審核崗提交的所有手續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在相關證件和表格上簽字並報業務領導崗審核或批準。如有疑問,向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監督崗舉報處理。發現假手續的,暫扣並移交嫌疑車輛調查崗處理。
5.業務領導崗按規定的職責權限審核或批準相關手續,符合要求的在相關證件、表格上簽字蓋章,送檔案管理崗。不符合要求的,需簽註處理意見,並送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監督崗進行處理。
6.檔案管理崗發放許可證通知,並將其發送給許可證管理崗。屬於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按照進口機動車登記審批管理規定的程序報批。
7.牌照管理崗通知車主繳納稅費,並憑領證通知書和稅費繳納憑證發放牌照,收回車輛照片送檔案管理崗。
8.檔案管理崗位應準備好證書,並將證書發送給許可證管理崗位。
9.執照管理崗位認證。
10.檔案管理崗將檔案放入倉庫。
第壹張駕照
1.駕駛證業務受理申請,並向申請人出具預約考試證明。
2.預約駕駛員考試崗位,對報考人員進行考試。考試合格者應在相關證件和表格上簽字,並將行駛證相關信息發送至檔案管理崗。不合格的,終止考試,在相關證書和表格上簽字,並告知申請人不合格的原因。如有疑問,報考試監督崗處理。
3.檔案管理崗應當對機動車學習駕駛證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應在相關證件和表格上簽字,並報業務領導崗批準。如有疑問,向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監督崗舉報處理。
4.業務領導按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審批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在有關證件和表格上簽字,送檔案管理崗。不符合要求的,簽註處理意見,送交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監管崗。
5.檔案管理崗會準備好證件,把駕駛證業務送到崗位。
6 .駕駛證業務受理崗發證。
7.檔案管理崗將檔案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