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大學2016招生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證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同濟大學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高等學校,是國家“985工程”和“211工程”。學校位於上海,本科教學主要在四平路校區(四平路1239號)和嘉定校區(曹安公路4800號)進行。
第三條我校將在規定期限內向符合本專業畢業條件的本科生頒發同濟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相關規定的人員,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按照今年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條例》,我校全面實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從知識、能力、品德等方面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五條同濟大學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招生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下設招生領導小組和招生督導組。
第六條招生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成員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代表、教師、省級招生工作小組代表、校友和學生組成。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的戰略和規劃,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對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進行戰略決策和部署,審議招生工作的重大問題,監督招生工作。
第七條招生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其他成員包括學校的紀委書記、分管學生事務的副書記、教務處和招生辦。負責招生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審查和監督,管理學校的招生工作,集體決定具體招生計劃和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條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的政策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及實施細則;
2.根據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和有關規定,分省、分專業編制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3.開展招生宣傳和咨詢服務,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我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情況;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的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相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審核;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同濟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條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招生工作小組,在招生辦公室領導下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壹條同濟大學面向全國招生。為促進地區間、城鄉間考生入學機會的公平,我校統籌考慮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和各專業就業情況,按省、按專業安排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同濟大學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省級招生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學校預留計劃數為65438+招生計劃總數的0%,主要用於生源質量控制和同分考生招生。
第十四條省未編制的其他計劃用於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國家專項計劃)、築夢計劃(以下簡稱高校專項計劃)、學生保送、高水平運動隊、藝術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
第四章準入規則
第十五條我校根據各省招辦提供的分數(含各省招辦確認的全國高考加分)投檔。我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劑比例,壹般不超過120%。根據平行誌願提交的批次,檔案調檔比例壹般不超過105%。
第十六條江蘇省考生,所選科目的學業水平必須達到2B(含自主招生、國家專項計劃招生、高校專項計劃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和藝術招生的學業水平測試成績要求,按照江蘇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在錄取專業時,我校對省級確定的符合教育部政策的投檔分數線(含少數民族考生、歸僑及其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考生、烈士子女10分)最高認可20分;不認可體育特長和藝術特長。經同濟大學認定並經陽光平臺公示的各類招生考生,執行相應的考生認定政策。
第十八條我校專業錄取規則:先按第十五條規定調整考生分數,再將調整後的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再按專業誌願依次錄取。專業誌願之間的分數差依次為2、0、0、0、0(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明確”的錄取規則,即所有入檔考生均按分數從高到低進行專業錄取)。成績相同的考生,按專業誌願順序優先錄取;成績相同、專業誌願順序相同的考生優先考慮;成績相同、專業誌願順序相同、投檔分數相同的考生,按照理科數學、中外文、文科中外文、數學的順序錄取。藝術類專業錄取不存在專業誌願的年級差異,按照我校藝術類招生簡章的錄取規則執行。考生專業誌願全部錄取後,不符合專業誌願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被調劑到其他專業;不能滿足所有專業誌願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被辭退。
第十九條對於誌願依次投檔的批次,在第壹誌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以接收非第壹誌願考生,根據投檔結果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壹誌願考生人數仍不足,則征集誌願。根據平行誌願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會征集誌願。當征集誌願仍不足時,將剩余計劃調劑到生源質量更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二十條在錄取過程中,我校所有招生專業均無限制,如往屆生、應屆生、男女生。
第二十壹條我校學生保送、自主招生、綜合評價、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藝術等專項招生項目,以及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按照教育部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及我校制定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我校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衛生部辦公廳發布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招生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廳[2010]2號)及我校制定的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條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復審不合格的學生,按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上海市物價局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采取按學分收取學費的收費政策:普通本科專業每年預收5000元,其中建築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專業每年預收6000元;藝術類專業每年預收10000元;軟件工程專業壹、二年級每年預收6500元,三、四年級每年預收16000元;機械專業(中外合作辦學)每年預收15000元。住宿費根據住宿標準不同壹般每學年600-1200元。
第二十五條我校本科招生網站:招生咨詢電話:021-65982643、65983643、65981523,傳真電話:021-659813,電子郵箱:tjzsb@tongji.edu.cn。學校督導部門的督導舉報電話是021-65980710,郵箱是jcc@tongji.edu.cn。
第二十六條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招生,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對於以同濟大學名義從事非法招生宣傳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由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發生變化時,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