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行為如果只是單純的陪酒唱歌,就是正常的娛樂經營服務,不違法;
2.如果與顧客發生性關系並收取費用,可能構成賣淫,是違法的。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從事陪護。陪唱行為涉嫌賣淫嫖娼。賣淫是違法的,但壹般不是犯罪。對於有償陪侍服務的企業,公安機關將沒收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甚至吊銷其營業執照,並處罰款。另外,如果有人組織未成年人(18周歲以下)在娛樂場所提供有償陪侍服務,可能涉嫌組織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治安管理的活動。陪唱並不違法,但是因為唱歌導致其他法律禁止的行為就會違法。
其次,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助長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指女性,但也包括男性。“他人”可以是單壹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的次數和頻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客觀要素
(1)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2)引誘,是指行為人以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為誘餌,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引誘、勾引、勸誘、慫恿、勾引、教唆他人賣淫。至於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否是通過言語、文字、動作、圖片或者其他手段實施的,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承諾的內容是否實現,由誰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容留,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裏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他人賣淫的場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場所。比如行為人的長期住所、臨時租住的房屋或者被騙借的親友住所,以及其他場所和場所。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場所不僅僅局限於房屋,還包括汽車、輪船等其他交通工具。這裏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為行為人提供為他人賣淫所需的物品、用具等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等。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的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的要求實施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住宿期限的長短,是否有利可圖,無關緊要。
(4)介紹,俗稱“拉皮條”,是指賣淫者與嫖客牽線搭橋,進行交流,從而實現他人賣淫活動的行為。在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為雙向,如將嫖客介紹給嫖客,或將嫖客帶到嫖客住處進行面對面的牽線搭橋,但也不排除單向介紹,如單純向嫖客提供信息,讓嫖客自己勾搭。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明知這種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追求這種結果。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壹)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者從事伴遊的;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的;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從業人員不得吸食、註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出租汽車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提供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六十壹條對特定單位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處理規定,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公司等單位的人員利用自身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