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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饒市殯葬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第三條殯葬活動及其管理應當遵循綠色生態、文明經濟、移風易俗、實行火葬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殯葬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新建和改建殯葬設施納入國家空間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建立基本殯葬服務體系,完善殯葬管理機制和考核管理機制,保障基本殯葬服務經費。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文光新大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村(居)委會協助殯葬管理,結合當地情況,在村規民約中約定殯葬管理措施。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均為火葬區。第七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有關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弘揚文明殯葬新風。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殯葬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勸導和舉報。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管理,建立民政、公安、財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之間的人口死亡信息交換共享機制。第十條殯葬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維護行業及其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自律作用,提高殯葬行業服務水平,促進殯葬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殯葬設施設備管理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綜合考慮人口、土地、交通、環境等因素,制定殯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第十二條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以及當地殯葬設施建設的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用地、建設等相關手續。第十三條公墓分為經營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分為經營性骨灰堂和公益性骨灰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殯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優先建設公益性骨灰堂,統籌規劃公益性公墓建設。

禁止擅自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改為經營性公墓、骨灰堂。第十四條公墓建設應當保護原有的自然景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於國家和省的規定。第十五條未經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區域建墳。第十六條火化機、遺體運輸車、遺體冷藏箱等殯葬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制造、銷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第三章殯葬服務管理第十七條殯葬服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供規範文明的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第十八條屍體的運輸應當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保證衛生,防止汙染環境。第十九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死亡的人,應當在死亡地點或者就近的殯儀館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將遺體運出本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禁止掩埋應當火化的遺體。第二十條火化遺體應當提供公安機關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以及承辦人簽署的同意火化的確認書。

身份不明的遺體火化時,在完成遺體取證、公告、審核等程序後,殯儀館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和同意火化的確認書,按照相關禮儀和程序對遺體進行火化,並保留相關視頻資料。

火化後,殯儀館應當出具火化證明。

死者的親屬是喪葬承辦人。沒有親屬的,由受遺贈人、扶養機構、生前所在單位或者最後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為喪事承辦人。第二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地型生態安葬設施建設,強化安葬設施的生態功能,推行節地型生態安葬方式。第二十二條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者、經營性公墓、骨灰堂經營者憑火化證明提供骨灰安葬墓穴或存放場地。安葬或者安置完畢後,應當出具安葬或者安置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