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院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做好當前形勢下行政審判工作的意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若幹具體問題解答》精神,結合我省行政審判工作實際,在反復研究的基礎上,現就當前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若幹具體問題解答如下:1 .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涉及的政府信息範圍如何把握?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精神,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涉及的政府信息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形成的信息。行政機關內部討論記錄、行政機關在內部決策過程中征求的意見、擬作出的意見壹般不具有直接的外部實際影響,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涉及的政府信息範疇。二、如何把握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訴訟範圍?答: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尋求司法救濟的範圍不壹致。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不能突破《行政訴訟法》中“人身權、財產權”的保護範圍,因此《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合法權益”仍應局限於“人身權、財產權”的範疇。如果檢察官認為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知情權”等壹般民主監督權利,可以通過《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舉報予以保護。《規定》主要調整行政機關是否公開政府信息,但不直接調整政府信息的內容。申請人要求公開政府信息,認為行政機關不予答復、公開或者拒絕公開、拒絕更正記載不準確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不產生實質影響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對同壹當事人重復申請公開的重復處理和不予重復答復,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內容不明確,告知申請人進行變更或者補充的,告知變更或者補充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3.政府信息公開的所有申請人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答:申請人和原告的範圍不重疊,原告的範圍比較窄。條例規定了申請人的資格,即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下簡稱“三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相關政府信息”。但結合《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就政府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應當是與被指向的政府信息有特殊聯系,認為行政機關的公開或者私人行為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如何確定被告?答:根據《條例》第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是受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因此,壹般情況下,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關或者申請中載明的機關是被告。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因此,行政機關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政府信息,壹般應當由制作機關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公開。當事人應當向制作機關申請獲取,並以制作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以收購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幹解釋》)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主體(如機關)在對外行政過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申請人因不符合申請公開的條件提起行政訴訟的,授權主體可以作為被告。五、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如何計算?答: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未能在《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當事人就此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適用《若幹解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在《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給予答復,並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的,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自收到答復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未告知訴訟權利和起訴期限的,適用若幹解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六、法院在審查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時,應主要審查哪些內容?答:壹般法院要依次審核以下內容:1。檢方指向的政府信息是否符合本解答第壹條所指的政府信息;2.起訴人或原告是否與政府信息有“三個需要”的特殊聯系,即是否符合本解決方案第三條的規定;3.被告是否合格,即是否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的規定;4.起訴期限是否符合本解決方案第5條的規定;5、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七、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如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答: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仍應遵循“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則。壹般認為,在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中,被告應當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1)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其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履行法定的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二)原告起訴被告決定公開或者已經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政府信息不涉及原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已經獲得原告書面同意,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的,應當在確定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提供證據;(三)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以原告要求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請求不能成立或者無權更正為由提供證據;(4)其他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1)被告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予答復的,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申請的證據材料,但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善不能提供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2)被告拒絕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相關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三)證明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是基於生產、生活、科研的特殊需要;(4)在壹起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失的事實依據。八、法院應當如何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答: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裁判應當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基礎,遵循“有限公正”的原則。壹般在被告拒絕答辯、被告知履行職責的情況下,應當責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辯。至於被告是否公開相關政府信息,仍應由被告依法審查決定,法院不能代替被告作出決定。法院應當向原告說明被告作出非公開答辯,原告知其履行職責的情況,要求其變更撤銷被告非公開行為的訴訟請求,並責令重做,法院應當就此作出判決。被告人被告知確認違法並要求責令被告人履行義務的案件,壹般應當就是否責令被告人履行義務的申請作出判決。確認違法性的申請可以在“我們認為”壹節中闡述,但不是判決書的正文。只有在被告拒絕公開政府信息的理由不成立,原告申請公開的理由充分的情況下,即在判決時機成熟的情況下,法院才能直接判決被告限期公開。我們可以在浙江省政府相關機構的相關規定中找到關於浙江省法院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幾個具體問題的答案,地方政府規章對這個問題的規定非常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