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管理的國家技術標準、法規、規範和政策措施。受理群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指導市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我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計劃。指導和審查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海洋資源規劃、地質勘探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環境保護等相關專項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審核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解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換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區耕地保護責任,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耕地保有量和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制定和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批工作。
(六)及時準確地提供全區土地利用數據。組織實施地籍管理措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定級。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執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定價、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和全區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開地價體系,會同農業部門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進行監督管理。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和劃撥土地目錄,承擔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和指導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督地價,提出規範土地市場的措施,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監督管理礦業權人的勘查開采活動,規範和監督與國土資源有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管理國家和自治區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承擔特定礦種和保護性開采優勢礦種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區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全區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區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統壹管理全區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
(十壹)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采礦遺跡等重要保護區和場所,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汙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評價,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管理。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防治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征收資源收益,規範和監督資金使用,制定土地和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收入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對全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征收和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參與土地、礦產等資源資產管理,參與國家投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管理,負責相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的管理和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區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組織國土資源管理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