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異地受理掛失和領取遺失身份證制度的意見
自1985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以來,居民身份證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在方便公民參與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活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當前,隨著社會動態和信息化的快速發展,居民身份證管理也存在壹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長期工作、學習、生活的人,身份證有效期滿換領或遺失,拿回戶籍所在地不方便。居民身份證丟失掛失缺乏渠道,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存在安全隱患。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和群眾的新期待,切實解決居民身份證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需要發揮制度優勢,著力改革運行機制,依托公安機關建設的全國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和掛失制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壹.壹般要求
(1)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見的部署要求,堅持問題導向、改革驅動、依法依規、信息化原則,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制度,完善機制,堵塞漏洞,為人民群眾辦理居民身份證提供更多便利,打造居民身份證社會應用。
(2)基本原則。立足我國人口大國的基本國情,充分考慮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務管理的實際情況,分步實施,有序推進;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公安機關人口服務管理中的優勢,讓信息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方便群眾異地換領居民身份證、身份證掛失、掛失,不斷滿足用證部門和單位的身份信息核驗需求;嚴格操作流程,嚴格身份驗證,杜絕冒名頂替、冒領居民身份證、虛假掛失等問題的發生,確保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掛失補辦安全可控,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3)工作目標。大力推進人口信息管理技術創新,拓展人口信息系統應用,依托部級人口管理業務支撐信息平臺、全國居民身份證信息庫和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申報和申領系統,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申報和申領系統,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逐步實現居民身份證經濟便捷、高效安全使用。2005年7月1日,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部署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壹對壹試點;建設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系統,加載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逐步向社會各部門提供驗證服務;組織實施居民身份證掛失補辦工作。2065438年7月1日,在10省市的基礎上,部署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試點工作。2065438+2007年7月1日,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和遺失身份證申領工作全面實施。
二、重點任務
(壹)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
1.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補領補領。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改革現行的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受理。
2.合理設置異地受理點。市(縣)公安機關根據本地流動人口數量、分布和地域情況,確定戶籍大廳和部分戶籍派出所作為居民身份證異地換領補領受理點,並向社會公布。
3.提高異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在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申請換領的,提交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應當交驗本人戶口簿或者居住證,公安機關查詢國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領取國民身份證信息庫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群眾需要補齊的材料。
4.規範發證程序。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遞給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核發放。受理地公安機關收到經審核發放的證明信息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證明的制作、驗證和發放,申請人憑證明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明。換發證書的,在取得新證書時,應當交回原證書。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證和發證周期。
5.嚴格驗證身份信息。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身份信息核驗制度,認真核實申請人身份信息是否與人口系統壹致,對因外貌特征變化較大、居民身份證指紋信息未登記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申請。
6.建立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不予接收的制度。偽造、變造、買賣、冒名頂替、詐騙、冒用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的,買賣、使用偽造的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的,不受理其異地申領居民身份證;全國信用信息交換平臺推送的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不受理異地申領居民身份證。
7.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公民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向受理地公安機關繳納證件費用。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NDRC價格〔2003〕2322號)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8.提供臨時身份證明服務。對因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忘帶等原因急需登機、坐火車或入住酒店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派出所、酒店所轄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定的人員身份,及時出具臨時身份證明,用於下次乘機、坐火車和入住酒店。
(二)建立居民身份證申報制度。
1.就近掛失居民身份證。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公民身份證遺失或者被盜的,可以持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掛失,辦理補領手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以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登記大廳掛失。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
2.規範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程序。本人申請掛失居民身份證,並填寫居民身份證掛失登記表。公安機關應當對公民身份信息進行核實,經核實的信息應當當場受理。居民身份證掛失時已登記指紋信息的,應當當場比對指紋信息。
3.為掛失信息提供驗證服務。公安機關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系統,加強數據維護和信息更新,通過公安部跨部門信息共享與服務平臺和國家人口信息社會應用平臺,為社會各部門、各單位提供居民身份證掛失核驗服務。
4.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驗責任。公安機關應當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驗責任,防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問題。未依法履行核查義務,對公民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冒用他人身份證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建立遺失居民身份證制度。
1.設置丟失索賠窗口。在全國公安派出所,戶籍大廳設立了領取遺失居民身份證窗口,負責接收群眾拾得的遺失居民身份證,統壹錄入全國拾得居民身份證信息數據庫,為丟失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提供查詢服務。
2.規範遺失索賠程序。公安機關要積極引導群眾主動上交撿到的身份證。對收到群眾拾得的遺失身份證,經核實已補辦的,對拾得的證件按規定予以銷毀登記。對於未辦理掛失補辦手續的,要將信息錄入掛失認領系統,有聯系條件的,通知本人領取遺失證件。公安機關返還遺失的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核實見證人的身份信息,並拍照留存相關圖像信息。
為切實保障軍人合法權益,方便官兵工作生活,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掛失申報和遺失認領工作按照上述工作流程進行。
第三,組織實施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和遺失身份證申領制度,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便民利民的務實服務舉措,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各地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研究部署,明確責任任務,創新工作機制,努力為人民群眾申領居民身份證提供便利,為人民群眾安全使用居民身份證創造條件。
(2)落實崗位保障。建立異地受理、掛失、認領丟失身份證系統,涉及制度建設、設備配備、宣傳發動等多項工作。這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落實資金保障、人員保障和技術保障。各地公安機關要根據流動人口實際情況、基礎設施建設現狀和現有技術力量,抓緊編制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申報掛失和招領丟失人員經費預算,積極向黨委政府匯報,爭取經費和裝備支持。
(三)強化責任落實。各地公安機關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目標、工作措施和方法,將職責任務分解到每個具體崗位,確保每項工作、每個環節都有專人負責,做到壹級抓壹級、二級抓落實。要加強人員培訓,掌握具體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確保各項工作高效、規範、順利開展。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4)加強宣傳引導。要加大宣傳力度,全面闡述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制度的重要意義,準確解讀政策措施,積極回應群眾關切。要總結推廣地方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做法,真正把這項順民意、惠民生的好事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