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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老保險的壹些信息

給妳簡單介紹壹下!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並實施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壹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因其他原因退出工作崗位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 * *共同構成了現代社會保險體系,而且是社會保險體系中最重要的險種之壹。

1.我國目前統壹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現行統壹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框架是由《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規章文件確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覆蓋面。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在壹些地方,自由職業者也被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

(2)繳費基數和費率。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壹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退休人員多、養老保險負擔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要逐步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都是自己負責繳費,繳費比例壹般為20%。繳費基數可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1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從2010起只能是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00%)。

(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11%(2007年起為8%)的金額為職工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余計入企業繳費。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分攤的部分逐漸下降到0%。個人賬戶存款,參照每年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僅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之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可以繼承。企業繳費除個人賬戶外,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

(4)養老金待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費年限每滿壹年增加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累計繳費月數。個人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他。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仍按國家原規定給予養老金,養老金調整辦法同時執行。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的,按照新老辦法均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則,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給予過渡性養老金。

㈤管理服務社會化。將養老金發放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轉向社會。(六)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養老保險費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征收。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和屬地化管理等。

2.職工參加養老保險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了繳費職工個人的權利:

(1)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繳費個人依法履行了繳費義務,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退休後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全部待遇。

(2)有知情權。個人繳費者有權按照規定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單位繳費情況和個人賬戶記錄。個人繳費人發現其個人賬戶記錄有誤時,可以依法請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更正。同時也有權要求單位向職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3)享有監督權和舉報權。任何人都有權舉報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繳費個人認為其社會保險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舉報或者提交有關部門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對舉報應及時調查,按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4)有權申請仲裁、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繳費單位與用人單位因承擔社會保險義務發生爭議時,可以依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繳費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支付標準和期限發生爭議時,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3.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準是什麽?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1997中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不得低於4%。此後壹般每兩年增長壹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所列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個人繳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在計算個人工資所得稅時,應扣除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退休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壹般在代發工資時代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什麽?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發布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設立的唯壹賬戶,用於記錄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的基本賬戶。個人賬戶是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記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包括三部分:(1)當年繳費本金,包括全部個人繳費和轉入個人賬戶的用人單位繳費部分;(2)當年本金產生的利息;(3)歷年累計存儲產生的利息。職工退休時,職工退休當月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除以120。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改革模式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基礎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基金共同構成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體現了分擔社會保險費用的原則,增加了養老保險費的來源,也有利於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調動職工關心和支持養老保險的積極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壹,是中國特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5.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比例是多少?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及有關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記入,包括全部個人繳費和由企業繳費轉入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個人繳費1.997的比例不低於個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補足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從1998起,個人繳費每兩年增加壹個百分點,企業轉移部分減少壹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轉移部分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增長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此外,根據國務院《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在遼寧省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再計入個人賬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比例由165438+本人繳費工資的0%調整為8%。

6.員工死亡後,其個人賬戶能否繼承,如何計算繼承金額?

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第12號)原勞動部辦公廳發布的勞辦發[1997]116)職工在職或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可以繼承。具體來說:

(1)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其繼承金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

(二)退休人員死亡的,繼承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繼承額=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遺產數額應當壹次性支付給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個人賬戶的其余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

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有什麽好處?

(1)老有所養。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並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

(2)基本生活有保障。被保險人退休後的養老金水平隨著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3)沒有職業差異。無論是城鎮個體私營企業職工,還是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只要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都可以按照相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享受養老待遇。

(4)活動度不影響治療。職工在所有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工作流動、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可以保留,隨其轉移。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累計計算,退休時不影響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