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新時期我市土地征收工作,明確責任,提高效率,強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快項目落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2019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修訂)及國家、省有關規定,
第二條土地征收是指市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國家和上級規定的程序,依法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的行為。依法屬於開發的地塊,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牽頭組織編制《征地開發規劃》,經市政府同意,報滄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再按法定程序和步驟組織實施征地。
第三條市政府是我市土地征收的法定機關,是土地征收的組織者和實施者。市規劃局是我市土地征收的牽頭部門。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人社、財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管、住建、城管、公安、民政、民宗、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土地征收工作。
第四條征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長遠生計得到保障。
第五條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地補償費主要包括以下支出,應納入市財政局年度預算。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按照征地時省政府批準的區域綜合地價。批準征收土地後壹年內,該區綜合地價被批準上調的,應當補足地價差額。
(2)青苗和樹木補償
全市區域統壹按每畝1萬元實行包幹補償。
被征地單位或者個人對壹次性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事實補償。實際補償標準按照《黃驊市征地附著物補償標準》(2022年)執行。
(3)墳墓遷移補償
1,遷政府公墓,由政府建造的墳墓,非回族墳墓每座補償3300元,回族墳墓每座補償5500元;
2、選擇墓址,每座非回族墓補償5500元,每座回族墓補償7700元。
(4)鹽田和蝦池
鹽田不分類型,統壹按每畝壹萬元的標準補償;蝦池按照每畝1萬元的標準進行補償。
(5)農村村民住宅
應遵循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6)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
農村村民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標準,參照第三方評估結果確定。資產監督管理局公開遴選了3家資質高、信用等級高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通過抽簽確定順序號,通過建設用地檔案分批輪候或單獨選址項目安排具體資產價格評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鑒定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完成時限。
第六條被征收單位或個人在市政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比到期日提前十天或更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政府將額外給予該區域綜合地價總額5%的獎勵;到期日前九天至到期日之間簽訂的,獎勵3%;逾期未簽字的,不予獎勵。
第七條農村村民的房屋、墳墓、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地面附著物等。對被征收土地,在市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產權人或特定關系人提前10天甚至更早完成騰空或遷出的,市政府將額外給予補償金額5%的獎勵;在預產期前九天至到期日之間騰空或遷出的,獎勵3%;逾期騰退或遷出者,不予獎勵。
第八條如實補償樹木的原則
(1)合理種植密度標準:棗樹、蘋果、梨、桃、杏、李、柿子每畝50-80株;冬棗每畝110株;密植葡萄每畝180-330。
(二)原則上不得超過合理種植密度進行清查和補償。
特殊情況下,最高浮動比例不得超過20%。
第九條資源規劃局要夯實各項基礎工作,統籌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村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耕地承包權確權頒證工作,為加快征地和項目落地提供堅實保障。
第二章征地準備工作
第十條每年第四季度中旬,資源規劃局根據市政府的安排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統籌安排下壹年度征地報批計劃。
第十壹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空間規劃的建設項目用地,應當納入征地審批計劃。
第十二條對擬征收的土地,市政府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征收範圍、征收目的、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地範圍內搶種、建房、種植、廣播。否則不予補償。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已完成征地各項準備工作,具備申報條件。公告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市資產規劃局會同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擬征用土地進行現場放樣,並單獨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原則上應在15個自然日內完成。
市規劃局負責組織調查土地權屬、地類和面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對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種類和數量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土地現狀調查結束後,應當如實填寫《土地現狀調查成果表》。現場組織者、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在表格上簽字確認,單位加蓋公章。
現場組織土地現狀調查的人員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負責。現場組織的土地調查人員應不少於兩人。
第十五條為了提高土地征收效率,組織土地征收現狀調查可以委托公證機構對調查過程和結果進行公證。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在政府規定的時間到征地現場參加地上附著物清查確認的,可根據現場清查確認結果直接計算補償費用。
第十六條征地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綜合判斷社會穩定風險形勢,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市規劃局可以委托第三方社會組織完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市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組織規劃局、財政局、農業與農村局、人社局、被征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十八條市政府應當在門戶網站和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個自然日。公告還規定了辦理補償登記的時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的具體情況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九條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到被征用土地的鄉鎮政府辦理補償登記,並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條市政府應當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確有困難的,市政府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壹條征收土地涉及農用地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和相關鄉鎮政府盡快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和費用,並積極協調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核確認表。
第二十二條市財政局應當落實與征地相關的各項費用,並確保足額到位、及時支付。市財政局將補償款劃撥到市土地儲備中心專用賬戶,再劃撥到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財政賬戶,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撥付到村,再由村委會撥付到農民本人。
第二十三條農村村民的房屋、其他建築物及附著物、樹木等被征收土地上,補償費支付到位後,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交付市財政局(國資辦)依法依規統壹處置。
第二十四條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土地上有違法用地或者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在土地征收報批前依法查處。
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市城管局負責依法查處;位於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由相關鄉鎮政府負責依法查處到位。
第三章征地報批及報批後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市資產監督規劃局應當按照上級要求和標準體系整理征地檔案,逐級上報,並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有審批權的政府批準征地的,由市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黃驊分行盡快將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入國庫,現場收取或網上下載《建設用地批復》文件。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後1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征地公告,公布征收範圍、征收時間、征地補償費分配、土地交付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委托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被征地村的村務公開欄或顯著位置張榜公布,並將原始視頻資料報送市規劃局備案。對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個人,市政府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並依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市資產規劃局應當及時將征地批準前後產生的全部資料歸檔,並按規定按時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十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對征收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未騰退土地的,由市政府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壹條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儲備土地的分批接收、管理、保護和前期開發(三通壹平),為工業項目“壹拿地就開工,壹交地就發證”打好基礎。預留土地涉及耕地的,應當在實施前期開發前完成耕地層的剝離。
單獨選址項目的建設單位應負責項目占用耕地的剝離。耕層剝離深度控制在20-50厘米。剝離的土方優先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園林綠化和中低產田改造。
第四章法律責任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在調查清點地上附著物、其他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樹木過程中,被征收人以騙取補償為目的,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以騙取國家補償資金罪追究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阻撓、破壞征地,妨礙征地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從事或參與征地工作的人員,在征地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貪汙、私分、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相關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市審計局應做好征地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鐵路、公路等線性獨立選址項目占用土地需要跨地價等不同區域的,為公平起見,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照項目占用土地最高綜合地價的標準進行補償。
由於該類項目的實施,視對農民生產生活負面影響的具體程度,可按征地面積的2-5%核定補償面積,並可按該項目占用土地的最高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第三十八條因城市舊城改造征收房屋而征用土地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自2022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