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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築發展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節約資源,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設計、施工、運營、改造、評價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並與自然相協調的民用建築。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綠色建築發展工作機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推進綠色建築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科學技術、水利、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宣傳,促進綠色建築技術的進步和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的原則,貫徹生態環境保護、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結合周邊建築特點,確定綠色建築比例、裝配式建築比例、新型墻體材料比例、綠色建築材料比例等技術指標。第九條根據技術應用水平和評價要求,綠色建築由低到高分為壹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壹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鼓勵其他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第十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綠色建築等級要求,明確項目選用的綠色建築技術、投資、節能減排效益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立項建設項目時,應當將綠色建築等級和相關技術指標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範圍。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和相關技術指標。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租賃或者劃撥民用建築用地的,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和相關技術指標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委托項目咨詢、設計、施工、檢驗檢測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裝配式建築組裝率等指標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受委托單位降低綠色建築指標要求。第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相關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綠色建築設計專篇。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綠色建築設計內容進行審查,並在審查意見中註明是否符合綠色建築相關強制性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並實施綠色施工方案,在施工過程中采取降低能耗、水耗、汙染物排放等節能減排和環保措施。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施設備進行檢查,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相關強制性標準,編制綠色建築監理方案並組織實施。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將綠色建築相關強制性標準納入工程竣工驗收。不符合綠色建築相關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相關強制性標準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重新組織驗收。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公示綠色建築等級和相關技術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