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是指從事疾病診療、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采供血、衛生技術服務等醫療衛生服務活動的單位。
承擔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執法任務的衛生監督機構的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執行。第三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國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第四條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公開信息,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做到公開內容真實、公開程序規範。
醫療衛生服務單位發現可能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與自身相關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第五條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責任和程序。信息公開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第六條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當將信息公開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第二章公開範圍和內容第七條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信息:
(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二)反映醫療衛生服務單位的設置、職能、工作規則和程序;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八條從事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和衛生技術服務的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壹)轄區內相關領域居民健康狀況、主要公共衛生問題及其影響因素、解決問題所需的主要技術措施;
(二)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含中醫藥)項目、內容、服務人群及實施情況;
(三)其他公共衛生服務(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技術服務)的內容、價格、收費依據及執行情況;
(四)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精神疾病等疾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及實施情況;
(五)營養與食品安全、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技術服務的內容、進展和實施效果;
(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的內容、進展和實施效果;
(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機構、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等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和服務項目;
(八)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第九條從事疾病診斷、治療、采血等活動的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壹)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衛生技術人員依法註冊的基本情況,衛生技術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的身份識別;
(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診療科目、核準註冊的醫療技術和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
(三)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大型醫用設備名稱、從業人員資質及其使用管理情況;
(四)提供醫療服務的項目、內容和流程;
(五)預約服務方式和門診醫生信息;
(六)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醫療服務價格、常用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及其報銷比例;
(七)納入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政策和補償流程;
(八)接受捐贈以及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九)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醫療服務投訴信箱和投訴咨詢電話;
(十)醫療服務中的便民服務措施;
(十壹)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第十條同時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的城市社區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單位,除公開第八條和第九條的相關內容外,還應當公開以下信息:
(壹)國家基本藥物的名稱和價格,血液的種類、規格和價格;
(二)與本機構建立雙向轉診關系的綜合性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學)或專科醫院名稱,支援本單位的專家姓名、專長和服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