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金融、自然資源、衛生、林業、農業農村、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業、本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國有企事業單位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對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進行招標的,由其主管部門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第四條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滿足評標(評審)、交易驗證和現場業務的要求,執行統壹的交易規則、程序和服務標準。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隸屬於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進行行政審批、核準、備案和行政監督,不得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阻止和排斥市場主體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市場。
推廣使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第五條省、市、州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政府主導、* *建* *享、公共服務、惠民的原則,推動建立本地區統壹的招標投標服務平臺,為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提供信息服務。第六條建立市場主體和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招標投標服務平臺、交易中心和交易場所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招標投標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協調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招標投標重大案件。第八條加強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信用獎懲機制,將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監管的重要依據,完善失信懲戒機制,依法限制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從市場上禁止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從業人員、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交易平臺或者交易場所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第二章招標投標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範圍和標準執行。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和標準。國務院對其他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確定的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通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並依法在其門戶網站上公開。第十壹條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不適宜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有關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規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是否屬於國家安全項目的,經省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確認後,招標人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確認文件;是否屬於國家秘密項目或者密級不清或者有爭議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招標人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確認文件。第十二條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資金或者資金來源應當在招標前落實,招標所需的相應文件、圖紙和技術資料已經批準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有效期,並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第十四條除不可抗力、國家產業政策變化、規劃變更、土地使用性質變化等非招標人原因外,招標程序啟動後,招標人不得擅自終止招標。第十五條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項目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通過招標公告規定的交易平臺網站通知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變更後的項目主要負責人的資質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