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王建軍省長
2065438+2007年2月22日
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行業管理、企業管理和生產經營必須管理安全的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其他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的要求,明確安全生產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加強對園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對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進行考核,實行安全生產“壹票否決”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安全生產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其他責任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安全生產發展規劃;
(二)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形勢,針對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具體對策和建議;
(三)指導協調、督促檢查、檢查和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四)將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等情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五)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預防、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和監控;
(二)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設置、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三)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立即消除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
(四)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執法監管、預防預警、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等信息系統。
第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衛生。
不良信用記錄制度和信用分類評價制度應當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時向社會公布,實施重點監督管理,加大監督檢查的頻率和力度。
第十壹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安全生產舉報。對受理的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加強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通過播放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未組建工會的生產經營單位,由職工代表和其他職工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履行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責任,明確安全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等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危險源辨識,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制度,實行自查自糾、自報閉環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信息檔案,按月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將統計數據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八條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從事采礦、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的單位應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確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危險的,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但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除外。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並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壹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公告、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公開安全生產信息。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責任部門應當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引導和規範安全生產服務機構依法開展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培訓、管理等安全生產服務活動。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評價、認證、檢測和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指揮機制,指定和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加強應急救援資源共享和信息交流,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事故風險程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對人員進行避險自救的應急演練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並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接到事故報告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上報事故,按照規定組織事故救援和開展事故調查。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故等級組成事故調查組,指定調查組組長,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或者授權、委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調查。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成事故調查組,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事故直接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並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予以約談警告、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實行事故調查處理督辦制度。根據事故等級和管轄範圍調查處理壹般和重大事故,由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督辦。
第二十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令第10號)。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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