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位應當在受委托的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立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賬戶和預算外資金支出賬戶(以下簡稱過渡賬戶)。
(二)受委托財政部門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預算外資金收支和單位上繳財政專戶的收入,審核資金使用計劃,從地方財政專戶撥付資金到單位支出戶。
(三)年度終了,省財政廳根據批復的單位決算,與受委托的財政部門辦理清算。
地級市縣(市、區)預算外資金委托管理原則上辦理。第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管理制度。收費項目的設置或取消,應報省財政廳會同省物價局批準;收費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批準;重要收費項目的設立、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財政部、國家計委審批。
各基金的項目申請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級人民政府初審後,報財政部或國務院審批。第三章預決算管理第十壹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預算外資金預決算管理,合理控制資金使用方向,統籌利用預算內外綜合財力,提高財政資金整體使用效益。第十二條發生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如實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第十三條預算外資金預算的編制辦法:
(壹)基層單位根據預算外資金收入規模和支出需要,按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下壹年度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並報送主管部門,沒有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主管部門在審核匯總所屬單位預算收支計劃的基礎上,編制本部門年度預算收支計劃,並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同級財政部門。
(三)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基金、附加收入)必須單獨編制。
(四)財政部門結合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自有資金,按照資金定額和支出標準審核部門和單位上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總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並報上壹級財政部門備案。
(五)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原則上不作調整。年度執行中,因國家政策調整、機構和人員發生較大變化,確需調整收支計劃的,應按預算編制程序報財政部門批準。第十四條預算外資金決算編制辦法:
(壹)預算外資金決算由部門和單位在年度終了後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決算必須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內容真實完整,數字準確,報送及時。
(二)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決算進行審核匯總後,編制本部門的決算,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審批本級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決算,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要及時糾正和調整。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編制本級年度預算外資金決算,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後,逐級上報上級財政部門。
(四)財政部門在編報預算外資金決算時,應附詳細說明,正確反映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結果,認真總結和分析預算外資金管理中的經驗和問題,提出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