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協會。
上海建設工程測試行業協會。
英文縮寫:SCETIA。
第二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若幹規定》精神,成立本協會。是本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內同行業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法人,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
文章
協會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和社會的聯系,促進行業經濟發展。
第四條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管本協會的行業業務,登記機關為上海市協會管理局。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協會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住所和活動地區:上海。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我們的使命是:
(壹)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廣行業服務或產品,開展行業培訓,提供咨詢服務。
(二)制定行業規章制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相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
(三)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因行業業務活動產生的爭議,協調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業務事項,代表行業參加行業集體協商,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保障措施,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參與反傾銷訴訟活動。
(五)代表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對違反章程或者行業規則,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應當按照行業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以將相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部門。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查處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七)參與涉及行業利益的相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和政府決策論證,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政府舉行的相關聽證會。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職能轉移或委托,開展行業評估論證、行業鑒定、技能資格考試認證、行業準入資格預審、行業統計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書、價格協調等工作。
(九)收集和提供國內外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研究和推廣先進的檢測技術和管理方法,開發和推廣檢測儀器、設備和軟件,評選和推薦建設工程檢測方面的優秀論文和技術成果。
(十)接受有關機構的委托,組織建設工程的仲裁和檢測。
(十壹)參與建設工程新結構、新技術、新產品的檢測和鑒定。
(十二)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為:行業評估論證、技術培訓、技能資格考試、信息服務、科研開發推廣、行業研究、編輯出版、展會招商、產品推廣、中介咨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行業鑒定、實驗室間比對等。
第八條
我們活動的原則:
(壹)協會按照經批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二)本協會的活動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3)協會不會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以經營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不與行業內企業競爭;
(4)協會在開展活動時,應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組織的原則,做到自主經營、自主創業、自負盈虧。
第三章成員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要申請成為會員,他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同行業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公司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協會。
第十條
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2)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批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壹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遵守規章制度,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局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報表。
第十三條
退出會議的會員應向協會提交書面信函。
會員壹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協會章程、規則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參加人員同意,予以除名,並予以公示。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核,市協會管理局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八條
協會設有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名董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職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變動或離職的,其董事資格終止。理事所在單位應書面報告另壹人選,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接任理事。董事的增減,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後,由下壹屆會員代表大會批準。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委員的罷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七)根據董事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任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任免;
(九)領導各類機構的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制定會費標準;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理事會應至少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隨時舉行。
第二十壹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壹、四、五、六、九、十、十壹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增加執行董事須經董事會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常務理事會可以進行補選,但補選的執行董事須經下壹屆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執行董事應在董事中產生。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常設理事會應至少每六個月舉行壹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隨時舉行。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2)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為五年。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市協會管理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這個協會的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擔任理事以上職務的協會會員,壹年內未履行職責,無故不參加相關會議的,可視為自動辭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應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其資格應參照第23條。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專職化,人事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三)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協會建立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該協會配備了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資產。
第三十五條
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應當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第三十七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審議通過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批準,報市協會管理局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和撤銷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身解散或者分立、合並需要註銷的,由董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九條
終止議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提交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批。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
協會經市協會管理局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協會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2010年4月26日第三屆第壹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市協會管理局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