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所有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進行宏觀指導,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的學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各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保證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直屬學校的學籍管理,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區、市)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直屬學校的學籍管理,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應使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監督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的收集、匯總、核實和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日常學籍管理,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生身份的確立
第四條學生首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當采集並錄入其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編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審批學籍。
第五條學生註冊號碼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基礎生成,壹人壹號,終身不變。學號生成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校註冊部門和學校應使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的實施?和別人壹起去?。除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的普通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重度殘疾無法入學的學生,由承擔送其入學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為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的學生建立學籍檔案。
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
壹是學籍基本信息和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包括學業考試信息、運動技能和藝術特長、參與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和健康檢查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獲獎信息;
第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本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由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管理員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學生在基礎教育階段轉學或者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入轉學學校或者升本學校,由轉學學校或者畢業學校保存電子檔案備份和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終終止學業的學校應將學生學籍永久存檔,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學校合並的,其學籍檔案應當移交被合並學校管理。
學校被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本信息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復印件。學校對學生註冊信息的變更進行審批,並報學校註冊部門審批。
第三章學籍變更管理
第十壹條各期各類學籍變更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地實際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生轉學或畢業(結業、退學)時,學校應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中維護相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更新學籍變動信息。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者升學,轉入學校應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轉學手續,並經轉出學校和雙方學籍主管部門審核。
轉入、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註冊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註冊的轉移。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轉學手續後,學校應將檔案轉出學校,並在1個月內完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根據接收的學籍檔案為學生續檔。
第十七條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者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以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的學生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協商決定。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學校、設區的市直屬學校的學生進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當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校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休學期間學校應保留學生身份。
第二十條出國留學人員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國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延續原學籍檔案。
第二十壹條學生死亡的,學校應當依據相關證明在10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向學校主管部門申報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依法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部門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為其預留義務教育期間的學籍,並使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在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子女輟學的,學校學籍部門應當在每學期末將學籍檔案移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者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學籍管理員上崗前要經過培訓,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校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應當報送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對學籍進行審核,確保學籍變更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有關學籍變更信息準確無誤。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未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不得向外界提供學籍信息,防止學籍信息泄露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1.未為接收的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建立學籍或用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檔案的;
3.未及時將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學生轉移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對外國學生和港、澳、臺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年9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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