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行政執法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旅遊服務質量的執法監督和旅遊投訴的處理,其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第六條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制度,依法開展活動,發揮服務、指導和監督作用,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第二章旅遊促進第七條旅遊發展應當統壹規劃,旅遊發展應當符合旅遊規劃。
旅遊規劃應當突出地方特色,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與自然生態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相協調。其他相關規劃應當兼顧旅遊功能和旅遊業發展。第八條市(地)、縣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景區規劃和旅遊專項規劃,經上壹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旅遊規劃,跨市(州)區域旅遊規劃並組織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旅遊規劃的變更和取消,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使用財政資金編制旅遊規劃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編制技術服務。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旅遊業發展和財力狀況,將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旅遊行政管理和旅遊宣傳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第十條旅遊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旅遊規劃。旅遊項目建設應當在立項時書面征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有關建設程序報批。第十壹條國有旅遊資源可以與經營權適當分離,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租賃、承包、招標等合法形式取得國有旅遊資源的經營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經營權不得整體轉讓。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其他景區和部分景區的經營權轉讓,經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後,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建立假日旅遊信息預報系統和旅遊預警信息發布系統。
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重大旅遊活動期間,通過大眾傳媒向社會公開發布主要旅遊區的旅遊接待信息。
主要旅遊區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旅遊預警信息。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資源數據庫,推進旅遊信息化建設。
公共交通樞紐、主要旅遊景區和重要商業街區應當設立公益性旅遊咨詢點,為遊客提供旅遊信息咨詢服務。第十四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民自助旅遊的發展,為公民自助旅遊提供便利。第三章旅遊管理第壹節總則第十五條旅遊管理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旅遊服務設施吸引、接待旅遊者,並為其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信息等綜合服務的行為。第十六條旅遊經營應當遵循公平原則訂立合同。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訂立帶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應當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旅遊經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通過合同約定業務推廣費用提成比例的旅遊經營者,不得直接支付給旅遊從業人員。
未經國家服務質量標準評定等級的旅遊經營者,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誌和稱謂。經評定的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誌和稱號。
旅遊從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買賣、出借旅遊從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