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到竹和藤是亞洲兩種最重要的非木材森林產品,它們在其他區域,特別是在非洲、加勒比和中南美洲也有巨大的發展潛力;
進壹步認識到竹藤可以極大地促進上述地區村落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滿意地註意到在壹些亞洲國家,由加拿大國際發展研究中心發起並得到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支持的非正式竹藤網絡自1984開始運作以來,在竹藤研究、人員培訓和信息交流方面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就;
願意將利益擴大到亞洲、非洲、加勒比和中南美洲的其他國家;
深信建立壹個旨在促進和協調竹藤研究和開發、人員培訓和信息交流的國際組織將大大提高所有與竹藤生產和開發有關的機構和個人的利益;
還深信該組織應采取分散網絡的形式,聯系和加強現有的國家研究計劃;
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竹藤組織的建立和定位
壹、特此成立國際竹藤組織,以下簡稱“INBAR”或“竹藤組織”。竹藤組織是壹個獨立的非營利性國際組織。
第二,竹藤組織具有完全的國際法人地位。在各締約國境內,竹藤組織享有與各締約國商定的法律行為能力、特權和豁免。
第2條總部和辦事處
1.竹藤組織總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以下簡稱“東道國”)。
二、經與東道國政府協商,竹藤組織可以在中國設立其他辦事處和實驗站。
三、為協調區域行動或符合本協定的其他目的,竹藤組織可在其他締約國設立辦事處。
第3條任務和宗旨
1.竹藤組織的使命是在保持竹藤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通過聯合、協調和支持竹藤資源的戰略性和適應性研究與開發,促進竹藤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二、為了完成上述使命,竹藤組織的宗旨應包括:
1.根據成員國的國家計劃和與竹藤組織有合作關系的其他組織和機構確定的優先事項,確定、協調和支持竹藤研究;
2.提高國家竹藤研發機構和服務機構的能力和技術水平;
3.加強竹藤領域的國家、區域和國際協調與合作。
三、為了實現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組織應特別註意:
1.滿足竹藤產區人民,特別是婦女和非優勢群體的生活和基本需求;
2.充分發揮竹藤在保護環境,特別是減輕森林破壞、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方面的作用;
3.保持和擴大竹藤資源的多樣性;
4.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提高和加強竹藤的利用、國內生產和加工;
5.制定和推廣旨在實現竹藤作為木材替代品的全部潛力的政策和增值技術。
第4條人民的活動
竹藤組織可以從事有助於實現其使命和宗旨的各種活動。在不限制上述壹般規定的情況下,竹藤組織應:
1.識別、參與、協調和支持竹藤的戰略研發;
2.組織關於竹藤的國際、區域、國家和地方論壇和研討會,以促進竹藤信息交流;
3.促進科學、技術、管理和金融專門知識與當地合作夥伴之間的聯系;
44.在區域、國家和地方各級培訓竹藤研發人員,加強竹藤研究機構的能力;
5.提供專家服務,使科學知識能夠服務於當地科學研究、技術轉讓、政策制定和信息服務的需要;
6.協調並領導相關小組提出建議並資助項目。
第5條權力
為了實現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組織可以:
1.與政府、國際或國內公共和私人組織、機構和個人簽署合同或協議;
2.雇用工作人員和顧問;
3.在遵守房產所在國法律的前提下,取得並持有房產及其附帶福利包,享有轉讓權;
4.通過購買、捐贈、交換、遺贈或者其他方式從政府、國際機構、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處取得動產,包括資金、權利和特許權,並有權持有、管理、經營、使用和處分上述財產和權利;
5.竹藤組織所在國或其他國家的司法、準司法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6.從事有利於實現其使命和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成員
1.接受本組織使命和宗旨的任何聯合國會員國或聯合國專門機構成員均可成為本組織成員。
2.在本協定第20條第1款規定的本協定開放供簽署期間簽署本協定的國家是竹藤組織的創始成員。
三、本協定期滿後,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國家可以按照本協定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通過加入的方式申請加入竹藤組織。
四、各竹藤組織成員應指定壹個政府主管部門或機構作為竹藤組織的聯系點。
第七條機構
1.竹藤組織的組織包括:
1.理事會;
2.托管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
3.總幹事領導的秘書處。
第八條理事會
壹、董事會應就竹藤組織的總體政策方向和戰略目標向董事會提供指導。
二。根據本協定的其他規定,理事會還擁有以下權力:
1.接納新成員;
2.批準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總幹事的決定;
3.審查和批準竹藤組織的年度報告,包括竹藤組織的財務審計報告;
4.批準董事會關於竹藤組織內部章程、財務規則、人事政策、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的決定;
5.修改本協議;
6.批準竹藤組織締結的任何條約;
7.決定解散竹藤組織並采取相應措施。
3.理事會由竹藤組織成員國的代表組成。
4.理事會應選舉壹名主席和壹名副主席。
5.理事會應每兩年在其總部或理事會決定的其他地點舉行壹次常會,必要時可舉行額外會議。在休會期間,安理會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通信手段做出決定。成員國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的費用應由成員國自己承擔。
六、理事會每個成員有壹票表決權。
7.理事會應盡壹切努力以協商壹致方式作出決定。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在無法就具體事項達成協商壹致時,理事會的決定應由參加表決的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8.在遵守本協定其他規定的前提下,理事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9.總幹事應為理事會的有效運作提供秘書和行政服務。
第九條董事會的組成
1.董事會由八至十六名董事組成,包括:
1.東道國政府之友任命的壹名主任;
2.不少於六名非當然董事,其中三名來自竹藤生產國,三名來自科學家和管理專家;
3.總幹事。
2.非當然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壹次。關於第壹屆董事會的組成,三分之壹的當然董事的任期應分別為壹年、兩年和三年。第壹屆任期不足三年的非當然董事可連任兩屆,每屆任期三年。
3.第壹任非當然主任應由東道國政府、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和國際發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竹藤組織的發起者”)任命。此後,當非當然董事職位出現空缺時,董事會將任命壹名新董事填補空缺。
4.當然董事以外的董事應以個人身份任職。
5.非當然董事應為聯合國或聯合國專門機構成員國的國民。
第十條董事會的職權
1.董事會的職責是確保:
1.竹藤組織的目標、項目和計劃與其使命和宗旨壹致;
2.總幹事按照竹藤組織商定的目標、計劃和預算以及法律法規的要求,以綠色和有效的方式管理竹藤組織;
3.避免竹藤組織的財力、人員或信用無意中暴露,損害竹藤組織的長遠利益。
二。在不影響本協議第8條規定的董事會的指導和權力的情況下,董事會有以下責任:
1.定期制定竹藤組織的多年計劃和戰略;
2.批準竹藤組織的計劃、目標、優先項目和運作計劃,並監督其實施;
3.批準竹藤組織的工作計劃、預算、年度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並向理事會通報;
4.制定竹藤組織的內部章程、行政人事政策和財務規章;
5.定期評估或檢討竹藤組織的計劃、政策及運作,並適當考慮評估或檢討的意見及建議;
6.除第十二條第三款外,經董事會批準任免總幹事,決定總幹事的任職條件和任期,監督其履行職責;
7.在不影響第9條第5款規定的情況下,任命非當然董事;
8.根據竹藤組織計劃批準秘書處的組織框架;
9.任命竹藤組織的官員;
10.任命外部審計師並批準年度審計計劃;
11.確保竹藤組織符合成本效益、財務紀律和責任;
12.批準竹藤組織締結的所有合同或協定,但對總幹事的授權除外;
13.批準和接受所有給予竹藤組織的捐贈,但給予總經理的授權除外;
14.監督貸款和重大擴張活動,包括重要設備和設施的購置以及主要資產的處置;
15.通過適用於董事、總幹事和工作人員利益沖突的指導原則,並監督其實施;
16.為實現竹藤組織的宗旨和使命,采取其他必要和適當的行動。
3.董事會可設立履行其職能所需的附屬機構。
第十壹條董事會程序
1.董事會的表決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1.除總幹事外,每個董事會成員有壹票表決權;
2.董事長有決定性的壹票;
3.董事會應盡壹切努力通過協商壹致做出決定。如果不能達成共識,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董事會的決定應由投票成員的簡單多數通過。
2.董事會應從非當然董事中選舉壹名主席,任期三年,可連任壹屆。
3.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在閉會期間,董事會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通訊方式做出決定。
四。在遵守本協議的前提下,董事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5.半數以上的董事構成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第12條總幹事的任命
1.除本條第三款規定外,總幹事的任免由理事會決定,並報理事會批準。
2.總幹事的第壹屆任期為不超過四年的固定任期,可連任壹屆。
3.第壹任總幹事應由竹藤組織的發起人任命。
第十三條總幹事的職權
1.總幹事是竹藤組織的首席執行官和秘書處負責人。
二。總幹事應特別負責以下事項:
1.確保竹藤集團計劃的實施符合最高的商業標準;
2.與董事會、理事會合作,為竹藤組織籌集資金;
3.確定竹藤組織合作的組織;
4.協助董事會和董事會履行職責,特別是為其提供所需的各種信息,準備各種會議文件;
5.根據竹藤組織的人事政策,招聘最有才華的秘書處人員並監督其工作;
6.履行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能。
三。總幹事對董事會負責竹藤組織的運作和管理。在領導秘書處工作時,總幹事應確保理事會制定的政策、方針和指示得到遵守。
4.總幹事是竹藤組織的法定代表。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總幹事可簽署保證竹藤組織正常運作所必需的合同、契約、協議和其他法律文件。董事會可規定總幹事授權的這壹權力的範圍。此類授權應由表明被授權人姓名和職位的書面文件證明。
第14條秘書處
1.在雇用工作人員和確定服務條件時,秘書處辦公廳應把確保質量、效率、能力和道德的最高標準作為首要考慮。
2.秘書處工作人員應由總幹事根據竹藤組織的人事政策任命。
第三,竹藤組織雇用的工作人員不能因為出身、種族、血統、政治信仰、膚色、年齡、婚姻狀況或性別而受到歧視。
第四,竹藤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保險、養老金制度等聘用條件,在竹藤組織的人事政策中有規定。
第十五條融資
1.為了支持竹藤組織,本協定締約國和其他國家可向其提供自願捐款。對竹藤組織的其他財政支持將主要來自政府間或非政府國際組織以及公共或私營機構、公司或個人的自願捐款。此外,竹藤組織必須通過其活動獲得資金。
2.竹藤組織的財務管理應當按照財務管理規則進行。
三、竹藤組織的運作應由董事會根據總幹事的建議任命的獨立國際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結果應由總幹事提交董事會和董事會。
第16條與國家和其他組織的關系
為了實現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組織可以與國家、組織、公司、基金會和機構建立夥伴關系,簽署合作協議。
第十七條爭議的解決
因解釋和執行本協定而產生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通過協商解決。
第十八條修正
1.本協議可由董事會主動或根據董事會的建議進行修訂。
2.董事會向董事會提出積極同意的提案,應當經出席表決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九條解散
1.如果理事會認為竹藤組織的使命和宗旨已經順利實現,或者竹藤組織已經不能有效運作,理事會可以解散竹藤組織。理事會在作出解散竹藤組織的決定時,應盡力取得壹致意見。如不能達成共識,經理事會四分之三投票代表同意,理事會可決定解散竹藤組織。
2.當成員國因退出而少於四個時,竹藤組織自行解散。
三、竹藤組織解散時,其不動產歸不動產所在國所有,或按照與該國政府達成的協議處理。
四、除非本協議各方另有約定,竹藤組織的所有動產將根據其各自對竹藤組織的政治貢獻在各方之間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簽署和加入
1.本協議於6月6日在北京開放供簽署,開放期為兩年。
2.在上壹段所述協定的簽署期結束後,本協定將繼續對本協定第4條規定的任何國家開放,供其在事先獲得理事會簡單多數同意的情況下加入。
3.加入書應由本協定保存人保管。
4.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本協定的保存國。
五、保存國政府應建立簽署和加入登記冊,並及時將簽署和加入情況通知各成員國。保存人還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壹百零二條將本協定登記在聯合國秘書處。
第21條生效。
1.本協議經四國簽署後生效。如果簽字國的國內法規定簽字需經批準,本協定將於保存人收到該國交存的批準書後的次月第壹天對該國生效。
二、本協定生效後,對於已交存加入書的每壹個國家,本協定將於保存人收到加入書之日後的第壹個月的第壹天生效。
第二十二條退出
任何簽約國都可以退出本協議。退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定的保存國政府,該國政府應將此通知所有締約方。退約應在退約通知發出後六個月生效。在任何情況下,退出都不會影響竹藤組織在退出通知中所承擔的合同或其他義務。
本協議於1997年11月6日在北京簽訂,壹式份,用中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四種文本同等作準。
下列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協定上簽字,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