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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科學技術創新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科技作為第壹生產力、創新作為第壹驅動力、人才作為第壹資源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加快區域創新中心建設,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本市堅持科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作為發展的戰略支撐,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經濟主戰場、國家重大需求、人民生命健康,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和科技創新治理體系,營造良好創新生態,推動培育發展新動能,促進科技優勢向發展優勢轉化。第四條本市設立科技創新委員會,統籌協調科技創新活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制定戰略規劃,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協調推進重大問題,評估監督重點工作,開展政策績效評估。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的領導,貫徹落實科技創新法律法規和政策,將科技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科技創新協調機制,將科技創新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科技創新經費投入的整體水平;財政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並保持穩定增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並根據規劃制定年度科技創新計劃。第六條市、縣(市)區科技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科技創新工作。

根據授權,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科技創新工作。第七條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科技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商會、學會、聯盟等社會組織應當在創新鏈的相關環節中發揮作用,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科技創新的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科技創新目標完成情況。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科技創新空間布局,集聚創新資源,推進長春科技創新城建設。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產業鏈布局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推進產業基礎升級和產業鏈現代化,改造提升汽車、裝備制造等優勢產業,發展壯大生物醫藥、航空航天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布局生命健康、新壹代信息網絡等未來產業,打造創新型產業集群。

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應用研究,傳播和普及農業科技知識,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推動農業科技進步,用農業科技引領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

加強農業與科技融合,推進“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實施,加強黑土地保護利用,優先發展現代種業,建立健全農業科技創新推廣體系,形成推進農業科技創新的長效機制。第十壹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安全協調機制,完善防範和化解科技安全風險的體制機制,加強重點行業供應鏈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防範和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第二章研究與開發第十二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社會組織和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加強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研究。第十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學校建設世界壹流大學和世界壹流學科,支持科研院所建設世界壹流研究開發機構,優化學科和研究開發布局,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技創新策源地。

鼓勵高等學校和研發機構建立健全學科協調、多學科交叉融合的發展機制,支持跨校、跨院融合提升優勢特色學科,促進科教協同、教學科研互學互鑒、產教融合。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自然科學基金或者聯合基金,為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提供支持。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支持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技術研究。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建設科技創新基地、科技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省級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平臺,優先安排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在土地保障、配套設施、財政資金、人才引進、成果轉化等方面給予支持,保障科技創新平臺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