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辦公室
協助局機關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和機關工作,擬定局機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總體工作總結和綜合文件的起草;負責報文處理、文件審核、政務信息、督查督辦、保密、檔案管理、印章管理、通信收發、綜合會議組織等工作;負責接待和聯絡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後勤保障、信息網絡、計劃生育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機關的日常財務管理,並對下屬單位的財務進行指導、監督、審計和檢查。辦理市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和意見以及CPPCC委員的提案。
(二)審批科
負責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行政服務中心勞動保障分中心的日常管理,統壹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壹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對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提出建議;審查和清理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範性文件草案;綜合協調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勞動保障系統的行政執法活動,組織指導勞動保障系統開展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許可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對下屬單位重大行政行為進行法律審查;負責辦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普及、宣傳教育和政策研究。
(3)勞動保障監察科
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對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的規範、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市勞動安全監察員的培訓和考核;管理全市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的考核和聘任工作;指導和參與全市勞動保障監察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調查處理和跨轄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協調處理;負責對全市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處理或者處罰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參與處理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4)勞動保障爭議仲裁科(市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和勞動合同鑒證的綜合管理;制定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仲裁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處理因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引發的突發事件,維護穩定;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負責仲裁員的培訓、管理和考核;負責對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5)培訓和就業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就業、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勞動力市場建設發展規劃;擬訂全市就業再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擬訂婦女、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就業政策;負責建立和完善再就業援助體系;負責全市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就業服務行為的管理和綜合協調;綜合管理本市境外人員就業,承擔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就業和設立職業中介機構的審批和綜合管理;承擔駐柳部隊隨軍家屬安置工作,協助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擬定全市職業技能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的審批和綜合管理;擬定全市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技能人才培養、評價、選拔、表彰和獎勵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制定全市技工學校指導性招生計劃並指導招生工作;協調和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建設;承擔技工學校教師系列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指導和監督全市職業技能開發和鑒定工作,負責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勞動預備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業務管理和指導;組織、協調和指導職業技能競賽。
(六)計劃和勞動資料
擬訂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的長遠發展規劃;承擔勞動保障綜合統計工作,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起草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規則;規範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承擔市級單位集體合同的審查和備案工作;綜合管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審批申請特殊工作時間的企業;女職工特殊保護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綜合治理;參與市級勞動模範評選,參與改制(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執行國家基本勞動標準,指導非國有企業勞動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依法組織實施全市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發布全市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和企業人工成本信息;建立企業欠薪預警監測系統;綜合管理市屬非國有企業的工資總額基數核定和內外工資監管,受理市屬企業工資政策的備案和審核;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七)養老保險處(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全市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標準;推進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和制度建設;指導和落實全市各類企業的退休政策,承辦用人單位職工退休審批和管理權限內職工提前退休審批;組織實施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項目、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執行企業年金政策;指導和監督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的政策和支付標準;組織並監督實施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征繳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組織指導城鎮企業退休人員社區管理服務政策;組織實施全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服務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調節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組織實施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發展規劃;指導全市從事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綜合管理企業員工福利和計算工齡工作;監督實施全市職工因病和非因工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和指導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險的統計和統計分析。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㈧失業保險科
貫徹國家和自治區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規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指導和規範全市失業保險費征繳和撥付管理;貫徹國家和自治區的失業保險調劑制度,組織實施失業保險調劑基金的籌集和使用辦法;落實失業保險金發放辦法和標準,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組織落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培訓、職業介紹、患病和死亡等政策;組織落實解除勞動合同後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壹次性生活補助措施;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定,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並進行檢查和監督;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改制和大中型國有企業主輔分離中有關勞動保障的職工安置政策;擬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失業保險的統計和統計分析。
(九)醫療保險處(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定本市城鎮職工醫療、工傷、生育和補充醫療保險的基本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起草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特殊人員(老紅軍、離退休人員、二等乙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管理辦法;起草全市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信息系統的技術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因工(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管理細則;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和年審;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和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執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有關規定的情況;調查、研究和修訂全市醫療和生育保險政策;負責全市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統計和統計分析;指導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組織市內醫療保險專家協調保險專業事宜;承擔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10)工傷和生育保險科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傷(職業病)的基本政策和管理措施;擬定工傷保險政策、業務管理規則和工傷(職業病)傷殘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管理規則;起草全市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工傷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制定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負責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職業病)鑒定和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的管理和具體工作;監督檢查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用人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情況;調查研究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起草全市工傷保險信息系統技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市有關部門和專家協調工傷保險業務事宜;指導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的統計和統計分析。
(十壹)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科
實施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相關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和運營,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專款專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網絡;監督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資質標準的實施,依法檢查監督參保社會保險單位的繳費情況;執行社會保險內部審計制度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出具社會保險管理體系內部審計檢查證明;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查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檢查和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管理;監督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專項資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承擔柳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