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通信、廣播電視等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建設、信息應用系統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等相關工程。第三條北京市信息辦(以下簡稱市信息辦)是本市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工程建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各區縣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市、區、縣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信息工程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本市信息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總體規劃。本市城市公共信息基礎設施中的管線建設應當統壹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六條本市信息化建設必須符合首都信息化發展規劃。
市信息辦應當會同市計劃、財政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本市信息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第七條投資200萬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市計劃等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時,市財政部門在審批資金時,應會同市信息辦配合審查。
前款規定以外的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將相關項目報告和設計方案報市或者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具體審核和備案程序或辦法,由市信息辦和市計劃、財政部門另行規定。第八條市信息辦應當對重大項目的規劃布局、安全體系、技術標準等相關內容組織審查,並在30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答復。
審查不合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項目;屬於財政投資的,財政部門不予撥款。第九條信息工程建設,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第十條從事信息網絡和信息應用系統設計、開發、實施、服務和保障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家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認證。未經資質認證的單位不得承接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接信息工程;已獲認證的單位不得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信息工程。
依法需要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證的,還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資質認證。第十壹條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第十二條從事信息工程設計、開發、實施和服務的單位,應當執行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第十三條在信息化工程建設中,應當同時進行安全系統的設計和建設。安全系統的方案設計和建設應能滿足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需要,並保證相應的投資。
信息工程的設計方案、使用的產品、驗收及相關服務應當執行信息系統安全的相關標準。
重大項目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安全評估認證,未經評估認證不得投入運營。第十四條重大項目應當接受監督。
市信息辦應當對重大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組織完成重大項目時,應有市信息辦的參與。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重大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條本市實行信息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承擔信息化項目的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履行信息化項目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不少於兩年。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十壹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壹款、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信息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並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第十八條承擔信息工程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信息辦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並可撤銷或降低相關資格;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