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探親、旅遊、停留等簽註。
註意事項:
1.16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申請人在我市首次申領或申領補卡,須本人提交表格;16周歲以下,須由監護人陪同或代理,並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和關系證明。
2、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登記,應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3.請將所需材料復印在A4紙上。
4.申請探親和旅遊簽註的持有人,可以通過便利申請。詳情請參閱「便民申請須知」。
5.軍人可在部隊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申請赴港澳。由部隊或工作單位按人事管理權限加具意見,並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及與申請相關的材料。
去香港和澳門探親
1.申請人:珠海永久居民。
2.申請條件:申請人的配偶及18周歲以下的子女,可以申請到香港或澳門定居、就讀或工作的探親。
“親屬”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註:如首次申請探望定居港澳的配偶,須同時提交表格並回答相關詢問,除非已提交夫妻團聚申請。
三、申請材料:
1.提交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在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交驗本人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可免領,但應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號碼。)
2.首次申請、申請補卡或持有廣東省外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並首次在珠海申請簽註的申請人,須提交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壹張(規格48X33MM)和照片回執。(提交的照片應與收據壹致)
3.持有效通行證申請簽註的,應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申請往來港澳3個月簽註的,通行證有效期須為3個月加比申請日期大20天;申請壹年期赴港澳簽註的,通行證有效期必須大於申請日期1年加20天。
4.提交能夠確認親屬關系的證明原件,提交復印件。
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關系公證書、派出所證明、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等。
探望定居香港、澳門的親屬,每年第壹次申請探望同壹親屬時,必須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5.提交被探望親屬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護照復印件或在港澳就業、就學證明復印件。
6.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背書的有效性
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子女,探親簽註可多次簽發或每三個月簽發壹次;探望兄弟姐妹,每三個月簽發壹次探親簽註。三個月內多次簽註在港澳停留時間自首次入境之日起不超過90天,三個月內壹次簽註在港澳停留時間不超過14天。
隨同申請的配偶和子女必須與申請人同時申請,並出具相同的簽註。
申請人如有未成年子女(16歲以下)與配偶在香港,可申請1年內多次來港,持證人每次在港逗留不超過90天。
去香港和澳門旅遊
1.申請人:珠海永久居民。
二、申請材料:
1.提交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在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交驗本人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可免領,但應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號碼。)
2.首次申請、申請補卡或持有廣東省外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並首次在珠海申請簽註的申請人,須提交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壹張(規格48X33MM)和照片回執。(提交的照片應與收據壹致)
3.持有效通行證申請簽註的,應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申請往來港澳3個月簽註的,通行證有效期須為3個月加比申請日期大20天;申請壹年期赴港澳簽註的,通行證有效期必須大於申請日期1年加20天。
4.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赴港澳學習、就業、培訓人員及其家屬。
(停留簽註)
壹、申請人:
1,常住珠海。
2.內地居民通過勞務公司申請赴港澳就業,必須到勞務公司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2.申請條件:經香港或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澳門學習、就業或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三、申請材料
1.提交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在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交驗本人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可免領,但應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號碼。)
2.首次申請、申請補卡或持有廣東省外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並首次在珠海申請簽註的申請人,須提交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壹張(規格48X33MM)和照片回執。(提交的照片應與收據壹致)
3.持有效通行證申請簽註的,應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申請往來港澳3個月簽註的,通行證有效期須為3個月加比申請日期大20天;申請壹年期赴港澳簽註的,通行證有效期必須大於申請日期1年加20天。
4.相應的材料:
(1)赴香港留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須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或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赴澳門留學,須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確認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讀證明。
(3)赴澳門就業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已就業非本地工人預測名單》原件或澳門社會文化部門或經濟金融部門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並提交復印件。
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赴香港或澳門就業的,須提交商務部《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
延期就業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處批準的以申請人名義的延期名單或澳門社會文化處或經濟金融處出具的以申請人名義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員工親屬赴澳門就業的,應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辦公室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5.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背書的有效性
簽發多次簽註,出境有效期按香港或澳門有關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在澳門學習最長不超過1年,在澳門工作或其家屬最長不超過2年)。
因就醫、治喪等特殊原因申請赴港澳。
(其他背書)
壹、申請人:
1.珠海永久居民因醫療、喪屬、訴訟、考試、辦理行業、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赴港澳。
2.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可因上述原因或探親或商務原因申請其他簽註。
3.珠海赴澳門留學就業後申請赴港。
二、申請材料:
1.提交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在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交驗本人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可免領,但應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號碼。)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應提交中國護照和定居國外證明原件,並提供復印件。
2.首次申請、申請補卡或持有廣東省外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並首次在珠海申請簽註的申請人,須提交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壹張(規格48X33MM)和照片回執。(提交的照片應與收據壹致)
3.持有效通行證申請簽註的,應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申請往來港澳3個月簽註的,通行證有效期須為3個月加比申請日期大20天;申請壹年期赴港澳簽註的,通行證有效期必須大於申請日期1年加20天。
4.提交與申請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申請在澳門學習、工作前往香港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澳門就業單位出具的赴港證明。
5.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註冊時限
辦理新證或補辦證需要15個工作日,簽字需要10個工作日,辦理緊急事項需要5個工作日。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偵查的,偵查時間不計入承諾的辦結時限。
收費標準
往來港澳通行證每證100元。
壹次有效簽註每張20元。
兩張有效簽註每張40元。
短期(不超過壹年)多次有效簽註每次100元。
壹年以上(不含壹年)兩年以下(含兩年),每次有效簽註150元。
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每次有效簽註200元。
長期(三年)有效簽註每份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