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與保障機關正常運轉相關的經費、資產、後勤服務等事務。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務管理,是指對行政事務進行規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等行政活動。第三條政務工作應當遵循集中統壹、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科學設置機構(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承擔本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政務主管部門),明確職責任務,加強人員編制,統籌資源配置,統壹執行政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第五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的機關事務,並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機關事務進行指導。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級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標準體系,開展管理效益測算和評估,優化工作流程和決策運行機制。第六條市政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政務管理信息平臺,實現資產、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後勤服務等信息共享,推進政務法治化、服務標準化、安全標準化、手段信息化。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統分結合、均衡有序、效益優先的原則,推進政務管理方式改革。
實行集中辦公的,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組織提供機關運行所需服務,相關經費列入主管部門預算;其他適合分散管理的事項由各部門負責。
未實行集中辦公的,由承擔機關事務管理相關職能的機構負責或者可以委托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組織提供服務。第二章經費管理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完善支出項目和標準,規範經費使用審批程序,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本辦法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而用於購買物品(含項目)和服務的經費。第九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堅持保障基本需求的導向,區分制度和層次,制定本級機關運行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機關運行實物定額主要包括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實物的數量、質量、技術等標準。
機關運行服務標準主要包括會議、差旅、培訓、物業服務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服務的內容和等級標準。第十條市和區、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商品、工程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本級機關預算支出定額標準。
政府事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合作,根據政策變化、功能調整和市場價格,完善前款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第十壹條政府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服務標準、預算支出定額標準,自行編制經營預算。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總量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統壹審核匯總,編制本級政府機關經營預算。第十二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其在政府運行經費總預算中的規模和比例,嚴格管理支出計劃。嚴禁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此項支出。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部門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按照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年度內新增或調整的部門預算屬於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同時新增或調整政府采購預算。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項目和用途使用資金,不得隨意調整或變更。第十四條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政府集中采購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政府部門應該采購實惠的商品,而不是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豪華的寫字樓。
政府部門不得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不得違規自行采購或者化整為零逃避政府集中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