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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公積金新政策2021提取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提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符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的條件,月還款額調整為不超過繳存基數的50%,並增加個人信用查詢。近兩年內連續三次或六次有不良個人信用記錄的申請人將不得申請貸款。

此次關於住房公積金使用的政策,主要調整了部分貸款的申請條件、還款能力的認定標準、個人征信和部分提取政策。原政策規定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賬戶狀態正常、近期未繳存額不超過4個月的條件,應調整為申請人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高層次人才、退役士兵未滿3年除外)。

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調整後,提高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門檻,可以有效調節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集中度,緩解資金供需矛盾。繳存時間不足1年的職工,暫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

通知提出,在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照最長還款期限和選擇的還款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還款能力認定標準調整後,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銀行商業性住房貸款具有相同的還款能力認定標準,有利於防範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風險。這壹規定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會產生大的影響,但對還款能力低的家庭最高貸款額度會略有降低。

值得註意的是,本次公積金使用政策還增加了個人信用查詢,要求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部門對近兩年內連續有3次或累計有6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或處於鄭州住房公積金“黑名單”管理的申請人(含申請貸款的配偶,下同),不得批準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配偶同意並授權貸款受理部門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其個人信用記錄。實行個人信用查詢後,如果有個人信用嚴重不良記錄,將無法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同時,《通知》要求,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憑房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購房後2年內稅務部門開具的發票和契稅完稅憑證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總金額不應超過購買時支付的金額。

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包括已在異地出具貸款證明並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存款賬戶余額,只能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因其他原因提取。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調整部分提取政策的目的是為了適度抑制提取,開源節流,更好地保障貸款發放的資金需求。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調整,還對特殊群體優惠政策、家庭月收入和存款賬戶余額的確定、異地貸款申請材料的核查、組合貸款如何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等方面做了更加規範的表述。

新政策的實施會影響正在購房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嗎?

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新調整中,除提取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過渡期為1個月。過渡期結束後,已簽訂購房合同(以房管部門備案為準)或已完成預審(存量住房貸款或組合貸款)的,可繼續按原政策辦理相應貸款業務。所以不會影響正在購房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新政策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有什麽影響?

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新調整實施後,擬以購房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購房時間不滿2年的,可以繼續以購房為由辦理提取業務,購房時間超過2年的,不能再以購買該套房為由辦理提取業務;對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夫妻雙方只能以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為由,辦理提取業務或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歸還(還款)業務,不能辦理其他原因的提取業務。

新政策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帶來了哪些變化?

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新調整實施後,對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的影響主要有三方面:壹是住房公積金已繳存不足12個月的,需暫停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12個月後);二是降低低還款能力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審批額度;三是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個人將無法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