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菏澤開壹家私立幼兒園。誰知道需要什麽手續?
申請民辦幼兒園應具備以下條件:幼兒園的場地、設施符合建設部門要求,有獨立的財務機構和獨立的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辦園資金和維持日常教育所需資金的幼兒園專業管理人員嚴格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辦園方案包括幼兒園的辦學目標、辦學原則和類型、招生對象和範圍、師資隊伍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教育課程和教材;有幼兒園的名稱和幼兒的特點,名稱不得含有文字和功能。2.幼兒園申請人可以用金錢的形式表示祝賀,也可以用實物或土地(房產)使用權出資。以實物或者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出資的,必須經有關部門評估核實資產,不得高估作價。產權轉讓資金依法足額存入擬創業子女,提交區縣教育校長、舉辦者身份證明、辦園可行性報告、辦園驗資證明、場地使用證明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證明。幼兒園章程應當載明舉辦者的名稱、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舉辦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幼兒園的機構設置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幼兒園法定代表人、幼兒措施等事項。4、區縣教育部門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給予壹張,不予註冊,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登記內容應包括幼兒園的地址、幼兒園投入資金數額、招生對象和範圍、幼兒園的規劃登記等,並應根據登記部門確定的幼兒園籌建期的實際需要確定。逾期未完成的,由原登記部門註銷登記。5.幼兒園籌建完成後,須經區縣教育主管部門驗收,幼兒園舉辦者可憑辦園許可證向區縣物價局申請收費許可證,由物價局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後,方可向社會公開招生。6.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自幼兒園註冊之日起30日內,將幼兒園申請和註冊材料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主管部門備案。有關事項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幼兒園名稱與其他托幼機構名稱重復的,市教委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區縣教育主管部門糾正或者變更相應事項。7.幼兒園變更時,申請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幼兒園因故決定終止幼兒園時,應當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資產清算方案。經批準後,由區縣教育部門監督實施,登記機關收回《辦園許可證》及其復印件,《收費許可證》,子女知道開戶銀行。8.幼兒園經批準為政府規定的托幼專用園所,需要大規模拆遷的,需由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門廣播或公告的,應經區縣教育部門審核。在全國新聞媒體上廣播或發布核。10,民辦幼兒園不設分園。11.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海市幼兒園分級評估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出具書面通知。根據教育部門出具的書面通知,幼兒園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規範行為,完善管理制度,保護園內各方的合法權益。1.有董事會的私立幼兒園有3至7名成員。人對兩個人。董事長是幼兒園的,決定幼兒園的辦學規劃和計劃,制定幼兒園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工資分配方案,決定幼兒園人員的任免,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制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會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2.民辦幼兒園園長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擬定建立幼兒園內部管理網絡的計劃;制定幼兒園的基本制度;提議聘任或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幼兒園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力。董事出席或列席董事會會議。3.民辦幼兒園要成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成員由家長選舉產生,人數從5人到13人不等。家長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監督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活動;檢查兒童餐費、代理費和其他補償性費用的使用情況;當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損害幼兒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和處理;父母賦予的其他權利。4.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兼任民辦幼兒園的理事長、園長、理事或者其他職務。5、民辦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人員招聘。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前提下,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向區縣教育局人事部門備案。幼兒園聘用擔任除園長職務以外的其他職務的退休(離異)職工的,應當征得職工原工作單位同意,並辦理聘用手續。否則,原工作單位有權在聘用期間停止其在原單位的待遇。幼兒園應當為聘用的教職工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或者參加社會保險統籌。6、民辦幼兒園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幼兒園的會計制度,並報區、縣教育局財務部門備案。幼兒園經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範圍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接受社會捐贈的幼兒園應當向捐贈人出具收據,並按時告知捐贈單位和個人使用情況。社會向幼兒園提供的捐贈和貸款僅限於改善幼兒園的辦學條件。幼兒園在收取幼兒管理費時,應向家長出具由市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上海市幼兒園管理費專用收據》。兒童餐要全部用於兒童餐,賬目要每月向家長公布。員工餐和賬目不要和孩子混為壹談。7.幼兒園法人不得抽逃幼兒園資金、轉移資產或者隱匿財產。任何人都不應該把幼兒園的資產拿給別人。8.幼兒園應當接受區、縣教育局指定和委托的具有審計資格的審計部門的定期審計。審計原則上每年不少於壹次。審計中發現驗資證明與實際情況不符或有其他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由區縣教育局按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