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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技術轉讓報價

僅供參考:1。技術轉讓方應提供證據證明其技術的真實性,不僅包括技術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還包括盈利性(為報價奠定基礎)。2.技術轉讓費可以認為由兩部分組成:壹是技術貿易合同談判和執行中的實際成本。其中包括:技術轉讓方派出談判人員談判技術轉讓合同的差旅費;報價和準備報價資料的費用;合同執行人員的差旅費;編制和復制技術文件、圖紙、技術規程等的費用。技術轉讓所必需的;根據受讓方提出的特殊要求進行的特殊設計和實驗研究的費用;接受受讓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檢驗和技術培訓費用;以及其他實際支出和流動支出。這些成本就像技術轉移過程中的成本部分;二是轉讓方的版稅收入。技術轉讓方的這部分收入是在雙方分享額外利潤的基礎上計算的。也就是從額外利潤中提成。這部分收入基本是轉讓方獲得的純利潤。基於產品銷售額的計算可按以下公式進行:f = q.pn.y.r其中:f:技術轉讓方向受讓方收取的費用。也就是皇族;問:受讓方每年生產的產品數量,生產的產品全部默認銷售。傭金有兩種:計件傭金和數量傭金。計件提成是計算每年生產的產品數量,單位是臺/年,或件/年;礦區使用費的體積單位為噸/年;Pn:產品的凈售價。所謂凈銷售價,就是從銷售總價中扣除壹定的扣款費用。例如包裝、稅收、保險、運輸、實際批發折扣和配套零件的成本。單位為元/噸或元/件或元/套;y:委托的年數;r:技術轉讓方從凈銷售額中獲得的百分比。這就是所謂的版稅稅率,或版稅稅率。根據壹些國際貿易組織和專家的統計分析,技術轉讓者從額外利潤中獲得的份額約為總額外利潤的65,438+00%-30%,按凈銷售額計算,這壹百分比約為0.5%-65,438+00%。技術轉讓中的技術轉讓費不僅可以視為轉讓方的利潤,也可以視為轉讓方對受讓方損失部分產品銷售市場或潛在市場的補償。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有幾個條款是顯示技術轉讓費的:壹是技術轉讓合同中的首期付款,或者叫入門費。這是技術轉讓合同生效後,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的第壹筆費用。這種初始支付往往是技術轉讓方在技術貿易和執行技術貿易合同過程中的實際成本。但這並不意味著初始支付就是實際成本。此外,為了盡快獲得更多的利益,技術轉讓方有時會將其他費用,如部分提成費,放入首期付款中,要求受讓方支付。2.提成費是技術轉讓方根據受讓方的年產量逐年向受讓方收取的提成收入。每年的版稅可以轉換成壹筆總付。3.壹次性支付是將逐年估算的特許權使用費折算成固定的現值,由受讓方在合同生效後的某個時間或某個時間段內分批支付給轉讓方。版稅計算公式中的壹些因素是可變的。比如每年生產的產品數量,產品的凈售價。考慮到這些變量的影響,技術轉移時間應該逐年計算。那麽上面的公式應該改寫為:f = Qy PNY R,其中Qy是Y年的產品產量;Pny是上壹年產品的估計凈銷售價格。n是從第壹年到第n年的版稅年。換算成現值時,上述公式應換算成:f = QY PNY R/(1+R),其中:R為折現率,M為建設期。施工期間不生產產品。為了簡化計算,傭金期內的凈銷售價格也可以確定為固定的平均價格。四。壹次性付款和特許權使用費的結合壹次性付款和特許權使用費的結合是在合同生效時,除首期付款外,還要支付部分特許權使用費。這部分版稅費用稱為預版稅費用。有時預收的傭金會分批從年復壹年支付的傭金中扣除。3、制定合同,明確界定技術使用權(轉讓方)和使用權(受讓方)。並註意以下幾點:(1)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屬於有效合同,但當事人需要在未約定條款的履行中繼續協商。《合同法》頒布後,放寬了合同的成立條件,嚴格限制了無效合同的情形,擴大了可撤銷合同的範圍。約定不明確的合同,不違反強制性法律的規定,不屬於無效合同;約定不明的合同,屬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不是可撤銷的合同;約定不明的合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往往處於履行階段。但值得註意的是,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屬於雙方約定不完全完善的合同,合同內容不全面,影響合同履行。當事人需要進壹步協商相關條款或者裁判應當明確相關條款的履行標準。標準的建立是性能的前提。(2)當事人完全可以對約定不明確的合同進行補充和確認,故應堅持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大多已進入履行階段。為此當事人投入了人力物力財力,不繼續履行會造成財產的極大浪費。合同法只規定了如何解決條款不明確的問題,沒有規定不能解決無權解除的問題。合同履行原則是合同當事人應當堅持的原則,同時也是裁判者應當堅持的原則。首先要盡力建立當事人履行的標準,盡力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樹立互利互惠的思想,使當事人建立可行的標準。比如質量標準,可以通過相關質量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和咨詢。其次,壹方請求繼續履行,另壹方不同意,只要標準能夠成立,履行內容無障礙,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3)約定不明的依法擴大解釋原則。在壹些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但可能心裏有數,可能在整個合同條款中隱含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也可能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解釋。是采取限制性解釋還是擴大解釋,是文義解釋還是整體解釋和目的解釋,要根據審判情況具體分析,但總的原則還是要堅持促進交易、鼓勵履行的指導思想。(4)將責任判給最有可能避免此類糾紛的壹方。有些約定不明確的條款是雙方當事人沒有預見到的,但在合同履行後被發現遺漏了。他們中的壹些人在協議中沒有說清楚,因為他們認為不會有問題。他們中的壹些人故意回避相關條款,希望利用表演。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我們應堅持誠信原則,禁止任何不誠實的行為。同時明確分析權利和義務,把義務判給最有能力避免的人。比如對技術標的內容沒有明確的約定,就應該是技術方的責任,因為受讓方並沒有掌握技術,對技術內容的詳細約定取決於他對技術的理解。沒有了解,就無法保證萬無壹失。這種處理的目的也是為了讓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采取認真誠懇的態度,盡量避免糾紛的發生。(5)誰取消誰負責的原則。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三種解除合同的原因,即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約定的終止可以在條件滿足時終止,協商終止取決於雙方的意願。法定解除權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在違約方存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否則任何壹方都不得隨意撕毀合同。約定不明確不構成解除合同的條件,任何壹方擅自解除合同都要承擔法律責任。註:壹般認為,確定技術轉讓費的原則是轉讓方和受讓方分享使用技術後獲得的額外利潤。因為受讓方在實施技術時承擔了運營、市場等方面的風險,在利潤分配比例上受讓方要拿大部分。至於各自的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而且因為核算額外利潤有很多困難。因此,在技術貿易中,實際上是以產品的銷售額作為計算技術轉讓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