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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村土地資源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農村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江蘇省實施辦法》(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資源是指城市以外的所有土地。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壹切開發、利用和管理農村土地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開發利用農村土地資源必須符合農村土地利用規劃。第四條農村土地利用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的農村土地利用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鄉村建設規劃應當與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相協調。第五條農村各類非農土地必須遵循“合理布局、適當集中、宜坡不宜墾、宜劣不宜用”的原則。第六條農村土地利用規劃應當根據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對農產品的基本需求,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第七條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土地,除國家重點工程外,不得批準征用和占用。

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燒磚、挖沙取土、新建工廠和住宅、挖魚塘。第八條國家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其他非農業建設項目需要征用和使用農村土地的,應按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用地:

(壹)已突出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二)未按照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安排土地用途的;

(3)建築面積超過定額比例標準(農民房屋及附著物面積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總面積超過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企業內建築面積系數低於25%,廠前土地超過總面積的5-6%)。第十條需要征用農村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事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進行征地前期工作。第十壹條嚴格控制磚瓦窯業用地,禁止占用耕地挖田取土。允許磚瓦窯廠繼續生產的,取土用地按臨時用地處理,承擔復墾任務或資金,使用後交由原村民小組使用。第十二條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農村建房用地:

(壹)不符合入戶和分戶條件的;

(二)出租房屋;

(三)家庭戶口已合法遷入,但原籍宅基地未歸還集體的;

(四)新戶,原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分戶標準;

(5)超計劃生育。第十三條將耕地改為非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建立健全農村地籍管理制度,對土地資源實行年度動態監測。第十五條農村土地(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者和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到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證書。

前款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登記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並出具證明。

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報原土地使用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與土地所有者簽訂土地合同,領取《臨時土地使用證》。使用期屆滿,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當註銷登記,收回臨時土地使用證。

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第十七條除《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征稅範圍以外的各類企業(含個體、聯合體)用地和宅基地用地外,集體所有的土地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醫院以及由政府出資的行政、事業單位;直接用於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的土地;福利企業用地;鐵路、公路、水利用地;軍事設施用地(含測量標誌用地)不納入有償使用範圍。第十九條農村非農建設用地使用費由縣(區)和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按照省國土、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憑《江蘇省收費許可證》亮證收取。第二十條農村非農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由村、鄉兩級管理,單獨建賬、專賬、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土地復墾和整治,也可部分用於本村基礎設施公益性建設。第二十壹條下列土地列為復墾管理:

(壹)水利、交通等建設挖坑、壓荒土地;

(二)工礦企業廢棄地和煤礦塌陷地;

(三)農村廢棄的溝、坑、房;

(四)其他各類零星荒地。

土地復墾計劃每年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計劃部門編制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