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年度和任期內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的責任目標,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上壹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壹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制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制定和落實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責任目標,必須保證本行政區域森林覆蓋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積不減少,森林蓄積量逐年增加。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大興安嶺國有重點林區的林業工作,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事項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管理。
蘇木鄉鎮林業機構負責林業技術服務,指導農村牧區集體和個人發展林業生產,受林業主管部門委托從事相關林業管理工作。未設立林業機構的蘇木鄉鎮,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相關林業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重點林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派駐地區森林資源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第二章森林和林木的保護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林資源分布情況,制定天然林保護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天然林保護規劃,劃定天然林保護區。第八條禁止開墾林地、毀林、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破壞林地、林木的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和生態灌木林地砍柴、毀苗、放牧。在其他林區砍柴、放牧,應當征得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不得對樹木造成損害。第九條科學規劃、合理利用以灌木為主的灌木草原,實行禁牧,禁止過度放牧。在嚴重退化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禁止放牧。第十條未建立自然保護區的珍貴樹木和有特殊價值的野生動物資源集中的地區,可以參照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加強保護和管理。第十壹條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天然林保護區內,農牧民矛盾突出,嚴重影響森林和林木保護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退耕還牧。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本著預防為主、積極撲救的原則,逐級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壹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第三章造林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森林覆蓋率目標和造林樹種、林種比例,並組織實施。綠化部門和單位實行分工負責制:
(壹)重點造林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規劃和實施;
(二)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和集體林場經營區域內的造林,由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和集體林場負責;
(三)鐵路、公路兩側、河流兩岸和湖泊、水庫周圍的綠化,由主管部門負責;
(四)機關、團體、學校、部隊、農場、牧場、工礦區、機場等企事業單位範圍內的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五)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城市道路兩側的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六)嘎查村的植樹造林,由嘎查村民委員會負責。
負有造林責任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量、質量和期限完成造林任務,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驗收確認。第十五條每年4月為全區植樹造林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時組織植樹造林活動。第十六條自治區依法實行公民義務植樹制度。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常住的公民,男11至60周歲,女11至55周歲,每年應當義務植樹三至五株,或者完成其他有相當勞動量的綠化任務。
未滿十七周歲的青少年或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公民,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義務植樹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