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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濕地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功能,保障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濕地的規劃、保護、恢復、利用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適宜野生動物生存並具有壹定面積和生態功能的常年或季節性積水的自然或人工地帶或水域,包括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和人工濕地。

本條例所稱濕地資源,是指濕地和依賴濕地生存、繁衍的生物資源。第四條濕地保護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全面保護、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濕地保護實行綜合協調、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的領導,建立濕地保護綜合協調機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濕地保護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開發區內的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農業、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濕地保護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為編制濕地保護規劃、制定濕地名錄、制定濕地保護方案等濕地保護工作提供技術咨詢。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普及與濕地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第九條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以誌願服務和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濕地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濕地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第十壹條濕地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並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實行濕地面積總量控制,確定市、縣(市、區)濕地面積控制目標,並分步實施。

編制涉及濕地保護範圍的其他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同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濕地的總體布局、保護目標、保護重點、保護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劃定濕地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實行分類控制,確定禁止開發建設區和限制開發建設區。第十三條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濕地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濕地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濕地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濕地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四條濕地保護規劃是濕地保護、恢復、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得擅自調整。

確需調整濕地保護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備案並公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濕地保護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按照規劃做好濕地保護工作。第三章保護、恢復和利用第十五條濕地實行分級保護和管理。根據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分為重要濕地和壹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縣級重要濕地。

國家級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的確定和調整,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級重要濕地的確定和調整,由市林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縣級重要濕地和壹般濕地的確定和調整,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並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