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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相關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江蘇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與之配套的相關工程。從準備到交付使用期間,按規定計入建設項目投資總成本。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以下內容:

(壹)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竣工結算、工程決算等的編制和審查。;

(二)建設項目實施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施工合同價格的確定和調整、工程造價鑒定;

(三)為定價活動提供的中介服務;

(四)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其他活動。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第二章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第七條建設工程的各參與方應當將建設工程的計價依據作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壹)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和概算定額;

(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3)計價定額、補充定額和工期定額;

(四)費用定額和施工機械臺班定額;

(5)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六)其他有關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第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編制、修訂和發布新材料、新工藝、新結構、新技術補充定額及其他相關計價規定,並定期發布工程造價指數和指標以及人工、材料、機械價格信息。第九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編制投資估算。

投資估算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建設周期、標準、功能、主要設備選型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投資估算指標,在合理預測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的基礎上確定。第十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編制設計概算。

設計概算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初步設計文件、概算編制辦法、概算定額、計價定額和相應的費用定額,在優化設計方案的基礎上,結合建設期的設備、材料價格、建設期、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確定,並控制在批準的投資估算範圍內。第十壹條建設項目實施階段應編制施工圖預算。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批準的施工圖和施工方案,依據計價依據和有關規定,結合市場材料價格、物價指數、必要的風險系數等動態因素確定,控制在批準的設計預算中的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以內。第十二條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計價規範、計算標準和其他計價依據,結合招標文件、批準的施工圖及相關技術資料、施工現場條件和工程具體情況進行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含符合建設工程計價規定的條款。

單價合同壹般用於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如果采用總價合同,工程量清單應經合同雙方核對後確認。第十三條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對招標項目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招標控制價應按計價規定進行編制和審核,並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人工和機械臺班價格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計算,材料價格按照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計算;未納入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的材料價格實行市場詢價,並與同期市場平均價格壹致。

(2)綜合單價應包括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應由投標人承擔的風險範圍和費用。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和規費、稅金等不可競爭費用按有關規定計收。

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控制價及相關資料報送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