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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房地產工作者應該具備什麽條件?

房地產有很多分工,看妳做什麽。如果是房產經紀人,門檻低,學歷要求不高。反而對經驗要求高,比如之前有沒有做過銷售,對營銷了解多少。如果是房地產策劃或者更高的職位,要求會高很多。如果是做接待工作的,壹定要了解房地產開發,介紹給人的時候能朗朗上口,知道行業的規則。如果妳是上班族,妳必須熟悉電腦制表和壹系列電腦。

做行政,除了電腦操作,還要知道壹些房地產的專業術語和諺語,還有壹些規章制度。房地產的國家政策妳應該很了解,但是我覺得妳進去之後加班加點,妳現在想也沒用。

給妳貼點資料。我不知道妳有沒有用: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促進房地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住房建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出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處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承擔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職責。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工作。

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委托範圍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

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相關的土地管理。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開發企業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為特許開發企業和項目開發企業。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八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建築工程等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和兩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項目開發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開發項目;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

開發項目竣工後,項目開發企業的房地產開發業務終止,並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九條外國投資者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註冊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時,應當聽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

(壹)營業執照副本;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企業資信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明;

(四)企業年度統計報表;

(五)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通過資質審查的企業,由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等級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其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開發項目。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經審核不符合原資質標準的,發證機關應當降級或者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房地產開發規劃提出開發項目,並按規定報規劃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開發項目立項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方式,對項目規劃設計、開發期限、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設施建設、拆遷補助和安置等建設條件提出意見,作為項目建設的依據。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控制性規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

第二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開發項目進行經濟核算,擬定開發項目底價,制定開發項目實施方案,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壹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價格儲備由下列費用組成:

(壹)土地使用權出租;

(二)綜合開發費用,包括開發項目範圍內基礎設施的開發建設費用和非經營性配套設施的建設費用;

(3)綜合開發管理費;

(4)地段差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費。

第二十二條開發項目價格中的綜合開發費和綜合開發管理費,按照《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執行。

前款規定費用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

開發項目價款中的其他費用,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的標準收取;國務院和省政府沒有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三條綜合開發費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納入財政專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開發項目的建設進度,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撥付資金,並將資金用於小區的配套建設,任何部門不得挪用。

綜合開發管理費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收取,納入市財政專戶,統壹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符合招標、拍賣條件的開發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確定開發商;不符合招拍掛條件的,可以協議確定開發商。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開發項目後,應當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開發責任書,並取得開發經營許可證和項目手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公布開發單位名稱、開發項目和價格。

第二十五條自建、非經營性房地產投資建設項目已經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並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後,辦理報建手續。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統壹組織征用並依法轉為國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規劃區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四章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年度房地產開發計劃連同開發項目的證明文件報規劃部門。經批準後,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並到建設、規劃、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批準的建設條件、規劃設計和開發責任要求進行開發建設。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並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質量安全標準和開發責任書的要求。

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設計和項目性質;確需變更的,應按規定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並辦理變更開發責任書手續,調整開發項目價格。

第三十壹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築節能,引導開發企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開發項目的建築質量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條單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範。工程竣工後,必須按照國家工程質量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手冊中,並定期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後3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條住宅區和其他組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壹)發展項目計劃的實施情況;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城市規劃要求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四)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

(五)拆遷安置計劃的實施情況;

(六)實施物業管理。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三十六條參與開發項目驗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意見和竣工驗收結論負責。

第五章房地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辦理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出讓合同進行審查,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備案。未備案或未備案的,其轉讓行為無效。

第三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開發項目時,受讓人應當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並按照規定辦理項目開發商變更手續。

第四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拆遷人。

第四十壹條商品房預售和租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必要時由政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限額;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定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的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商品房維修仍達不到預驗收質量水平或者影響房屋原有使用功能的,購房人有權提出更換或者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屋未經驗收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驗收手續;逾期不辦理驗收手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並處交付使用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0倍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進行自建非經營性房地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活動,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建設項目投資額0%至5%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規劃設計和工程性質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市政府7月4日發布的《淄博市房地產綜合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