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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學協會章程

為保證社會團體和學生社團聯合會健康有序運行,根據國務院、教育部、共青團中央關於社會團體的有關規定和《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山西省學生聯合會章程》、《山西大學學生工作守則》中關於學生社團和學生活動的規定,特制定《山西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

本章程共分六章三十七條,第壹章是總則;第二章是會員單位;第三章是組織;第四章是權威;第五章是義務;第六章是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山西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成立於2002年6月5日+10月。它以全校學生社團為基礎,以促進學生社團工作健康發展為宗旨,是學生社團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二條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基本工作:對學生社團的全面工作給予指導和建議,有權對社團活動的可行性進行審查;監督群眾團體管理的權利;對社團成立和註銷申請的審核權;在遵守國家法律和校規的前提下,維護廣大社團和會員的合法利益,幫助社團解決實際困難;在社團活動方面向學校黨委和學校團委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

第三條HKCSS定期召開會議,通報社團情況,聽取學生社團和會員的意見,積極研究解決;學生社團必須及時、真實地向學生會報告工作,服從學生會的領導,配合學生會的工作。

第四條山西大學範圍內的各類學生社團制定的壹切規章制度和決定均以此為依據,不得與山西大學學生社團章程相抵觸。

第二章成員單位

第五條學生社團聯合會會員單位包括:在山大社會團體聯合會正式註冊的各類學生社團及附屬社團。成員單位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條會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壹)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理事會工作的監督權;

(三)有權對社團管理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聯合會向學校黨委和學校團委如實反映;

(四)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理事會給予保護;

(五)參與討論社團工作的權利;

(六)在社團管理和活動中要求合理幫助的權利;

(七)遇有失職情況,有權向本局的上級機關投訴。

第七條會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校園文明,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參加理事會活動;

(三)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學生社團的任務;

(四)維護理事會和山大協會的榮譽和利益。

(5)各學生社團應於每年指定時間向HKCSS繳納社團註冊費和網絡維護費。

第三章組織結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條本會由主席團和各部組成。

第十條職能機構

組織結構示意圖系崗位人事主席團山西大學學生聯合會主席張顯玉,山西大學學生聯合會副主席兼山西大學團委直屬總支書記,山西大學團委直屬總支副主席兼* * *王,山西大學團委直屬總支副書記張,山西大學學生聯合會副主席紀, 山西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副主席、山西大學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總支部副書記張藝馨,山西大學團委副主席兼* * *劉開娟,山西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副主席秦昊, 山西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副主席韓爽,山西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副主席兼* * *陳武,山西大學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總支副書記孫嬌倩,山西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副主席溫家傲,武城校區大觀東校區書記處副部長馬嬌,, 組織部副部長、、李寧寧宣傳部副部長、監察部副部長蔡、吳明歌信息部副部長馬壹馳謝穎聶成曉、王兆宇活動部副部長梁宇飛田凱李森公共關系部副部長牛雄李榮、張帥財政部部長史美桐、副部長牛玉琪、張偉峰、趙華宇、副部長隋佳壹、 顧副部長、副部長、副部長、曲伯軒副部長、程革偉副部長、。

主席團:學聯最高決策領導機構,負責全面工作,定期向上級報告。負責分配、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的工作。

秘書處:綜合協調各部委工作,上傳分發,負責社團活動的會議組織、信息通知、印章保管、文件起草及提交審批。

組織部:監督指導社團的人事工作,負責社團的註冊、合並、註銷,定期開展社團的“擇優”入黨、考核、評優工作。

宣傳部:負責聯合會在國內外的定期宣傳,承擔各項活動的宣傳策劃,制定宣傳計劃,審批和管理宣傳用品。

監管部:負責管理和監督社團日常運行,開展社團工作違法檢查,對社團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評估和備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信息部:負責加強網絡安全建設,承擔網絡信息平臺維護更新和新聞采編,開展網絡宣傳,引導網絡輿論。

活動部:負責各項活動的策劃與開展,組織協調社區文體活動,提高社區活動質量,策劃舉辦社區文化節。

外聯部:負責對外交流,承辦各類公關工作,為活動籌集資金和贊助,為社團活動提供必要的贊助信息。

財務部:負責財務管理、資金撥付、收取社團註冊管理費、審核活動預算、規範社團財務使用、定期公布財務票據。

權益部:協調解決社團權益糾紛,開展社團維權、會員信用認證、資金申請等工作。同時建立投訴中心,接受學生投訴。

社區發展研究中心:負責開展社區理論研究、社區精英培訓、學生社區論壇等。經常開展調查研究,指導協會開展活動,為協會發展建言獻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壹條中央社會大學由全校大會選舉產生,主席團由中央社會大學各部代表和社團負責人選舉產生。候選人需要從事社會工會、協會聯合會工作壹年以上,任職期間工作表現良好。評選資格和候選人名單由上屆社會聯合會主席團審查並公布。原則上,當選的主席團成員不能在學生協會中擔任任何性質的職務。部長、副部長由主席團提名,理事會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協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主席對協會和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委托副理事長代為處理理事會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基社盟工作人員因故不能繼續工作的,可以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基社盟主席團討論同意,報團委請示。社會工會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時,經社會工會主席團討論批準,並報團委批準,可以將其除名。

第十四條理事會工作人員辭職或者解聘後,空缺的職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選。候選人由社科聯主席團提名並準備詳細材料,報團委審批。團委審核通過後,在社團代表大會上進行投票,投票結果在全校公布。

第十五條每屆學生會聯合會任期壹年,每年12月左右進行換屆選舉。

第四章職責權限

第十六條HKCSS定期組織社團負責人會議,遇有重大活動(社團活動月、社團吸收新成員等)可臨時召開。)或者特殊情況。

第十七條各成員單位舉辦面向全校或社會的大型活動時,需要邀請校外人員在校內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的,需向HKCSS提交活動申請和活動方案,經HKCSS批準後方可舉辦活動。

第十八條學生團體可以在其章程和制度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但如遇活動問題(如時間或地點沖突)和重大活動,應及時向社會團體聯合會報告,並服從其協調、管理和決定。

第十九條中央社會團體聯合會有權對各種社團的會費和贊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社會福利理事會主席團成員每學期應當參加所主管社團的例會或者活動壹次以上,提出必要的意見和建議;主席團成員每學期應當召開壹次以上社團負責人會議。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成員對理事會作出的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有權保留和申訴,但必須在決議有效期內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有超過半數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會員大會,討論修改《山西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並有超過三分之二的會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23條學生團體之申請,由HKCSS負責辦理。對於申請成立的學生社團,HKCSS要嚴格審查申請人的資質、申請材料等。,符合要求的半個月內安排壹次會議,提出建議和指導意見。修改後的申請材料必須在壹周內提交給分管主席,逾期不提交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四條HKCSS有責任審查和撤銷其會員單位。CSU定期評估其成員單位。對於管理混亂、財務不清、會員反映強烈、嚴重違反章程和《山西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的社團,中南大學有權啟動社團註銷程序,按規定註銷單位。

第五章正義事務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有遵守章程和理事會決議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原則上每周固定時間在其辦公室召開中央主管機關會員大會。在每個月的最後壹周召開壹次社區領導會議。

第二十七條聯合會成員應當維護聯合會和各種社團的榮譽,應當同侵害學生社團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在討論決議時,必須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保證公開、公正、公平。

第二十九條社團成員必須以身作則,認真執行《山西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必須按時參加會議。如遇特殊情況,應提前書面請假。

第三十條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聯合會成員應積極完成主席團交給的任務,為學生社團的發展建言獻策。

第三十壹條社會團體應當經常主動與學生社團聯系,了解學生社團的發展動態,監督和支持學生社團,幫助其發展進步。

第三十二條學生社團必須如實向HKCSS反映學生社團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員的意見,並積極提供解決方案。

第三十三條社團應主動與各校社團聯系,交流社團管理經驗,為校社團的校際交流和活動提供幫助。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會員提議,可以召開協會會員大會討論和修改章程,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山西大學學生聯合會。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