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托育機構規範化建設。
1.各類托幼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屬於事業單位的,由組織人事和社會保障局編制部門審核,並向市委申請核準登記。舉辦社會服務機構的,應當向社會局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上述機構名稱應符合登記管理機關名稱管理規定,壹般由以下內容組成:“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字號名稱+托兒所+組織形式”,經營範圍為“托兒所服務”;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機構名稱為“地域+字號+托兒所+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核定為“托兒所服務”。托幼機構經批準登記後,應當及時向社會事務局衛生部門登記。登記機關應及時將代理登記信息推送至省級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相關信息應及時與人社局衛生健康處共享。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創新優化登記備案要素和流程,切實提高全區托育機構備案率。各類托幼機構的建設和設立必須符合相關行業標準和規定,切實開展托幼服務活動。已備案但實際從事早教、教學、培訓活動的機構應及時清退。
對發現從事3歲以下嬰幼兒托幼服務但未經登記,或經營(業務)範圍未標明“托幼服務”的機構,由當地鄉(鎮)辦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對登記後未及時備案,或備案內容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的機構,由社會局衛生健康處通知機構,說明原因並向社會公開,同時通知相關部門。
引導托幼機構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服務合同,明確服務期限、收費項目和金額、退款標準和方式、壹次性預收費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雙方爭議解決方式和方法等內容。引導托育機構服務收費符合相關規定,使用規範的收費票據,協調托育服務收費時間和安排。
2.實行信息公示制度。按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東區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在門戶網站和政府服務網站公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相關政策、登記備案要求和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3.加強衛生保健,促進醫教結合。托幼機構應按實際規模配備專(兼)職保健人員,照顧100人的至少配備1名兼職保健人員,照顧100人(含)的至少配備1名專職保健人員。市場監督管理局、社會事業局(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部門要建立聯合辦公機制,共同對托幼機構的兒童飲食、體育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衛生監督等保健工作進行專業指導、監督管理和健康評價審查,為嬰幼兒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保障其身心健康。托幼機構可作為兒科等相關醫務人員初級服務的指定單位,服務時間作為初級服務時間,作為醫務人員申報專業高級職稱時的評分條件。
4.依法加強安全監管。鄉(鎮)辦事處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托幼機構的規範發展和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建立監督檢查、安全保障和責任追究制度。托幼機構開展嬰幼兒護理服務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和規範,承擔嬰幼兒安全和健康的主體責任。托幼機構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責任到崗到人,必須配備專(兼)職安保人員和與實際看護規模相適應的物防設施。100以下兒童至少配備1兼職保安員,100(含)以上兒童至少配備1專職保安員。監控報警系統應24小時設防,保育區視頻應全覆蓋,視頻資料保存期不少於90天。違反護理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護理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實施質量評估,按照鄭州市托幼機構統壹質量評估制度,定期開展托幼機構質量評估。逐步推行托育機構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將托育機構質量評價和從業人員誠信檔案納入鄭州市托育行業信息管理平臺。
6.開展示範創建。在全區範圍內,繼續開展嬰幼兒護理服務示範活動。鄉(鎮)辦事處要探索開展品牌連鎖服務機構建設試點、社區公辦民辦或民辦輔助機構建設試點、幼兒園開設幼兒園班試點、單位建設福利服務機構試點,支持發展多種模式的托幼服務機構,推動建設壹批示範單位。積極探索建立“托育聯合體”機制,鼓勵示範機構與新建托育服務機構結對,充分發揮示範、引領和輻射作用,不斷提升嬰幼兒托育服務整體水平。深入開展中國計劃生育協會優生指導中心、嬰幼兒護理服務示範點、親子小屋等項目創建活動,推動嬰幼兒護理與兒童早期發展融合發展,積極申報創建中國計劃生育協會嬰幼兒護理服務示範創建區。大力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示範工程,推進公共場所母嬰設施建設和改造,開通母嬰綠色通道,推進城市街區、道路、學校、醫院、公園、圖書館、旅遊景點、車站等場所公共設施和優惠政策的兒童友好改造和調整,推進兒童勞動教育、自然教育、課外實踐、素質拓展等校外活動設施建設。
隨著國家政策支持的傾斜,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去做。
孩子的發展不僅需要身體的發展,更需要心理和社會性的發展。鄰裏媽媽關註孩子的身體、運動、認知、情緒和社會性發展,對0-3歲的孩子給予科學的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