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三亞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6月23日頒布實施。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壹)主要家庭成員中至少有壹人具有三亞市非農業戶籍三年以上,且全部在市區實際居住或工作。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程序提出申請。未婚或離異無子女者可單獨申報,但必須在35周歲(含)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
(3)家庭成員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
違反計劃生育的家庭,在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理後,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家庭成員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保障性住房申請的,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分配相結合。
貨幣補貼是指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在市場上自行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直接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符合上述規定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將優先獲得實物配租:
(壹)老年人、孤兒、孤兒、殘疾軍人、烈士;
(2)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即家庭中唯壹勞動力患重大疾病,或持有《殘疾人證》,家庭成員人數在2人以上(含)的;
(3)經批準的特殊困難家庭。
同等條件下,政策外生育子女的家庭應優先考慮。
符合上述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廉租住房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減免住房租金。
孤寡老人、殘疾人和病人;
(二)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
(3)經批準的特殊困難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條件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統計等部門根據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和結構等情況,按年度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廉租房租金由政府制定,原則上根據維修費和管理費兩個因素確定。具體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房屋維修費、管理費和城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制定租金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執行。
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工作實行市、區、社區居委會或市、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的工作機制。單位和社區居委會具體負責保障性住房資格初審,負責政策咨詢、初審、入戶調查、審核評估和公示。具體審核程序如下:
(壹)申請人家庭向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領取《三亞市廉租住房申請表》填寫並提供以下材料:
1.報名申請時家庭成員上壹年度的收入證明。收入證明可以是下列材料之壹:
(1)單位蓋章確認的本單位職工年收入證明(包括工資、獎金、各種補貼、加班費、其他收入);
(二)領取養老金和失業保險金的相關證明或者憑證;
(3)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就業狀況和收入證明;
(4)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明或救助證明;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收入證明材料。
2.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本、婚姻狀況和婚育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生活狀況證明;
4.家庭成員現有住房的權屬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
5 .屬孤老、病殘、殘疾軍人、烈士或無勞動能力家庭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初審:材料齊全的,由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人口、住房情況進行初審。初步審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審核材料:申請人家庭將填寫好的申請表和材料歸檔,送至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及時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入戶調查:由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等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往來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的住房面積、家庭人口、家庭資產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並填寫調查問卷。入戶調查小組不得少於2人。
3.組織評估:由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評估,並填寫《家庭評估記錄表》。
4.公示: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由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和工作單位公示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公示期限為10天。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簽署初審意見,並將家庭書面申請材料提交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查小組。
通過公示提出異議的,所在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應當進行審核,並書面告知不符合條件的家庭理由;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查小組審查。
行政主管單位或者區管委會資格審查小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協調相關部門的聯合審批,各司其職。
審查無異議的,由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查小組對申請家庭進行資格認定,簽署意見並蓋章後,報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查辦公室。
對復核有異議的,行政主管單位或者區管委會資格復核小組應當在10日內會同相關單位進行復核,並書面告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符合條件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四)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審核
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根據初審上報的材料,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再次審核,並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評分,將審核結果和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通過報紙或網站進行公示(期限為15天)。經公示無異議後,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批。
對審核通過的申請人,由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查辦公室根據申請人成績負責輪候配租,分配方式為抽簽或公開搖號。抽簽或搖號時,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組織確定選房順序。公證、紀檢部門全程監督並出具公證證明,結果通過報紙等相關媒體公布。
在輪候期間,如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及時告知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查辦公室。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核實後,應根據申請人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事實,相應變更登記或取消其輪候租賃資格。
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市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1年。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壹)房屋的位置、面積、物業服務、附屬設施設備;
(2)租金標準和支付方式;
(三)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和房屋維修責任;
(五)停止實物配租的情況;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7)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實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與市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已入住公房的,應在辦理入住手續後壹個月內騰退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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