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招標中心合同鑒證辦法在合肥招標中心: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交易項目合同鑒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程》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鑒證,是指內容審核、答疑、登記管理等活動。所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的合法簽署的合同。
第三條合同鑒證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的內容,依法、高效、公正地進行。
第四條合同鑒證應當審查合同的當事人、標的、價格、質量、履約期限、履約方式等實質性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壹致。
第五條合同鑒證工作由綜合部指定專人負責。
第二章建設工程合同鑒證
第六條建設工程合同鑒證應當審查中標人的下列材料:
(壹)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2)簽訂的所有施工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3)招標文件要求的各種擔保;
(4)公司當地稅務登記證原件或復印件;
(5)外地建安企業中標的,查驗其在我市註冊的子公司的營業執照、驗資報告等證明文件;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文件。
第七條施工合同鑒證的審計內容包括:
(壹)合同是否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模板壹致,印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招標人、中標人、工期、造價、項目經理等內容是否與中標通知書壹致;
(三)合同價款及支付、預付款、進度款、工期延誤、違約條款、索賠、爭議、保修等實質性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壹致;
(四)各種擔保的支付是否正確;
(五)子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子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正確;
(六)印花稅是否已經繳納;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三章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鑒證
第八條辦理政府采購項目合同鑒證時,應當審查中標人的下列材料:
(壹)中標(成交)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2)簽署的所有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3)履約保證金收據或履約保函;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材料。
第九條政府采購合同鑒證的審計內容包括:
(壹)項目負責人審查並確認技術條款和其他實質性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二)合同是否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模板壹致;
(三)合同當事人與中標通知書的委托人和中標人是否壹致,印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付款方式、交貨期、保修期、履約保證金、爭議解決等條款是否與招標文件壹致;
(五)印花稅是否已經繳納;
(六)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是否正確支付;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四章產權交易項目的合同鑒證
第十條辦理產權交易項目合同鑒證時,應當對中標人的下列材料進行審核:
(壹)中標(成交)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產權轉讓(租賃)公告;
(3)簽訂的所有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材料。
第十壹條產權交易項目合同鑒證應包括:
(壹)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和住所;
(二)轉讓對象的基本情況;
(三)產權轉讓方式;
(四)轉讓標的企業的職工是否繼續聘用,如何處理;
(五)目標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置;
(六)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七)產權的交付;
(八)合同生效的條件、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等。;
(九)印花稅是否已經繳納;
(十)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二條受讓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付清產權交易價款(分期支付首付款,余款提供合法有效擔保)。雙方繳納交易服務費後,綜合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三條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交易後,綜合部應出具《產權交易證明書》。
第十四條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期、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轉讓標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結論等內容。
第十五條《產權交易證》應使用統壹格式印制,不得手寫或塗改。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中標人需設立子公司但未設立子公司,或免交履約保證金,申請合同鑒證的,按《關於印發的通知(修訂版)》辦理。
第十七條通過鑒證的,要填寫合同備案審批表,在合同上加蓋合同鑒證章,並將合同報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局備案。
第十八條中心應建立和完善電子合同備案系統,建立電子合同鑒證檔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合肥招標投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合肥招標中心網址:/
合肥招標信息網地址:合肥市阜陽路17號(原合肥市委)
合肥招標信息網聯系方式:0551-62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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