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青島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校舍、醫療機構、飲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征求衛生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九條修改為:“學校建築、醫療機構、飲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設項目涉及衛生的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征求衛生監督機構的意見。”
刪除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第壹款。
(二)《青島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系的規定》第十壹條修改為:“青島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合作關系的,由市外事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城市關系的,由市外事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由青島市外事部門按程序報批。”
(三)將《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三條修改為:“市、縣級市(區)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防洪(含防臺風風暴潮,下同)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指揮本轄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防汛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統壹指揮下,市防汛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本市防汛抗洪工作。”
(四)《青島市戶外照明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內”修改為“市南、市北、李滄三區內”。
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管”。
第十壹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戶外照明,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戶外照明設施上塗寫、刻畫;
“(二)擅自在室外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酸、堿、鹽等腐蝕性物質或者腐蝕性廢渣、液體的;
“(三)擅自在戶外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和廣告;
“(四)擅自在戶外照明設施上安裝電纜、其他設施或者接入電源;
“(五)擅自拆除、移動和使用戶外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戶外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中的“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及所有縣級市”修改為“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即墨區及所有縣級市”。
(五)《青島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修改為:“特許經營可以采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規定的形式。”
第六條中的“市發展和改革、價格、規劃、土地、建設和環境保護”修改為“市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住房建設和生態環境”。
增加壹款作為第九條第二款:“對投資規模大、回收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超過前款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
(六)《青島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壹款改為第二款。
第三條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大數據、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條第壹款:“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將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智慧城市建設。”
第六條第壹款修改為:“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大數據、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增加壹款作為第六條第三款:“鼓勵建設與景觀環境相協調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施。”
第七條第壹款修改為:“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應當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壹)主要道路、廣場、隧道(地下通道)、橋梁等。;
“(二)機場、港口、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公交(電)車、軌道交通、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大型能源電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氣、熱供應設施、加油站和成品油倉庫;
“(四)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單位;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重要新聞單位,電信、郵政投遞物流、金融等單位;
“(六)商業中心、教育、科研和醫療機構、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旅遊景點、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
“(七)住宅小區、住宿餐飲服務單位、農貿市場、公共停車場和公共區域;
“(八)貴金屬、珠寶經營場所、舊貨市場、典當行的重要部位、證券、票據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
“(九)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
增加壹款,作為第七條第三款:“在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周圍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應當征求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意見。”
第九條第壹款修改為:“禁止在賓館房間、宿舍、公共浴室、衛生間、更衣室、哺乳室、試衣間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和區域安裝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修改為:“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預留與視頻監控資源共享平臺、公安機關圖像平臺和應急指揮平臺的通信接口。政府投資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安全等級進行管理,市、區(市)視頻監控資源共享平臺、公安機關圖像平臺和應急指揮系統應當分級、不同權限接入,實現互聯互通。
“公安機關或者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其他社會公共區域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集成工作,費用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增加壹款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設置戶外廣告、管線或者其他設施設備,不得妨礙已建成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或者采集。”
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保持圖紙、圖片清晰,運行時間準確,保證系統正常運行。如發現系統故障,應及時通知管理維護部門進行修復和處置;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采取臨時應急措施,承擔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原有的采集功能。”
第十九條第七項修改為:“信息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遮擋或者妨礙依法設置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采集的。”
(七)《青島市建設工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場監管、應急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建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刪除第五條和第六條中的“招標代理人”。
第四十壹條修改為:“市場監管、應急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建築經營活動各方的監督管理。”
(八)將《青島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應急管理”。
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嚴禁無船號、船舶證書和船籍港的船舶從事漁業生產及相關活動。”
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船長12米以上的漁業船舶,應當配備救生筏、短波和超短波漁業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和衛星通信終端設備。”
第十壹條修改為:“漁業船舶進出漁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漁業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並接受監督檢查。”
(九)《青島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財政、審計、應急管理、交通運輸、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軌道交通建設工作。”
第七條第壹款中的“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修改為“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
第八條第壹款中的“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軌道交通設施用地與其他用地密不可分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提出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和地下構築物的規劃條件;根據政府批準的供地計劃,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組成部分。”
將第十條第壹款、第十壹條第二款、第十二條中的“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第十八條中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鄉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壹條第四款中的“市規劃部門”修改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中的“規劃、城鄉建設、水利、公安等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住房建設、水務管理、公安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中的“城鄉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管理、交通等部門”。
第四十壹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管、城鄉建設等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城鄉建設”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住房城鄉建設”。
(十)將《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五十五條第壹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將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壹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修改為“醫療保障”。
第六條第1款;第十七條第2款;第二十壹條;第22條第1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45條第1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53條第1款;第五十四條;第55條第1款;第五十六條;第60條第1款;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將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中的“衛生與計劃生育”修改為“衛生與健康”。
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場監管”。
第六條第二款中的“電子政務”修改為“大數據”。刪除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中的“價格”字樣。
第六十壹條中“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指定”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由醫療保障部門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並按照規定限制其重新指定”。
刪除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十壹)將《青島市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四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將“安全生產監管”修改為“應急管理”。
第八條修改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確定保護區域的範圍、界限等技術參數,並報規劃、城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場凈空保護管理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十二)將《青島市餐飲服務環境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中的“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規劃、國土資源、房管”修改為“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規劃”。
第五條修改為:“工商登記受理餐飲服務經營者登記申請時,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依法辦理環保手續,申請人應當書面承諾在未取得環保手續前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餐飲服務業在工商登記中的登記信息及時上報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區(市)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並實行壹線責任制。”
第三條第壹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三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十三)《青島市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七條中的“城鄉規劃、土地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
第九條第壹款中的“規劃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壹款中的“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第十五條修改為:“軌道交通綜合開發項目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確定的建(構)築物的垂直投影面積、垂直標高、層數、規劃用途、建築面積等規劃條件,分級登記。”
(十四)《青島市政府規章》第七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在制定規章過程中,應當對擬制定的制度對各類企業、行業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其程度和範圍進行評估。對企業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制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合理的緩沖期。”
此外,市政府有關規章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