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信息公開是律師解決征地拆遷難題,解決不合理補償的實用招數。往往信息公開後,征地批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與征地拆遷相關的文件都會詳細公開,揭露征收方低補償、違法拆遷的真相。這個時候,征收人知道貓膩藏不住了,就會改變強硬態度,主動找被征收人談補償,提高補償。
所以,信息公開是征地拆遷中的壹面魔鏡。當然,在實踐中,當事人自行申請信息公開時,通常會遇到壹些障礙。比如相關部門的結果往往五花八門。他們通常用這五個理由來拒絕當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
下面我們就來看看下面這個愛土拆遷的律師團,平時給妳提供壹個秘密解決方案。
第壹個原因:妳的申請理由不合法,不能公開。
申請人質疑:我是利害關系人,怎麽可能違法?
律師分析:我們在申請信息公開時,經常會提到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但政府往往以當事人與該信息無利害關系為由拒絕公開。
我們需要明白,信息公開條例的目的是:公開是準則,不公開是例外。所以法律上不公開的案件都要公開。而且項目建設需要占用當事人的土地。土地用途和規劃批準後,會直接導致當事人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遷。因此,行政機關以沒有利害關系為由拒絕公開,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明顯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個原因: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不能公開。
申請人質疑:但這關系到我的切身利益。
律師分析:有些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行政機關可以不公開。但《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了兩種例外:壹是秘密的權利人同意公開;二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當然,在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都需要想辦法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此外,如果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有的需要保密,有的不需要保密,行政機關應當區別對待,先公開可以公開的信息,不能以需要保密為由全盤否定信息公開申請。
第三個原因:還沒批,先等等。
應聘者質疑:這個已經掛我兩個月了。我什麽時候才能等到最後?
律師分析:這是壹些地方最常采取的策略,不僅可以拖延當事人維權的時限,還可以在當事人不懂法律的情況下蒙混過關,但事實並非如此。政府逾期未答復是非法的。
《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有三個時限。第壹,他們能當場回復的,就當場回復;二、不能當場回答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三是經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並告知申請人。
因此,無論該信息能否公開,行政機關都有答復的義務。如有必要延長期限的,還應當告知申請人。因此,行政機關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答復的,屬於明顯的不作為違法行為。
第四個原因:能公開的就這麽多,其他的都沒有了。
應聘者質疑:我要壹本書,四個方案。這些文件都是政府貼的,壹點用都沒有。
律師分析:實踐中,很多行政機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避重就輕,以各種理由搪塞,不公開關鍵信息。
根據《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對屬於公開範圍的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如何獲取;不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說明理由;該信息不在行政機關或者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在其他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因此,即使行政機關不公開相關信息,申請人的知情權也必須得到保障,復議機關和法院也有權對行政機關的理由進行實質審查,以確保申請人能夠獲得關鍵信息。
第五個原因:交錢才能公開。
應聘者質疑:這是妳的工作。為什麽國家給妳發工資,妳還需要收錢?
律師解析:根據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信息公開時,只能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不能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有償提供政府信息。有償公開相關信息是違法的。公民不僅可以通過復議或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向上級政府和監察機關舉報。情節嚴重的,要追究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遇到以上情況,作為申請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壹,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
第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其實政府在找各種理由刁難申請人的時候,大部分都知道自己違法,但往往心存僥幸,認為大部分申請人不懂法,壹般都不敢反對政府。
其實仔細想想,妳真的有信心這麽做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作為申請人,依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我們的權利。如果我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我們當然應該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