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科技、財政、人事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支持農業技術推廣。第四條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科技進步放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首位,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制定和落實政策措施,完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壯大農業技術推廣隊伍,扶持和發展個體私營企業等各類群眾性農業科研機構和技術服務組織,保障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國內外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企業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參與農業技術推廣。第六條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由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技術服務組織和農民科技示範組成。第七條市、區(縣)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在同級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和上級業務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參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技術推廣計劃和技術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農業科研和實用技術新成果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
(三)負責組織農業技術培訓和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四)指導下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其他農業技術服務組織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活動。第八條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國家在基層設立的非營利性機構,負責本鄉(鎮)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向農業生產經營者宣傳、示範、推廣先進的農業技術,傳播科技信息;
(二)指導村級農業技術推廣組織和農民示範戶開展技術推廣活動;
(三)對農民進行技術培訓;
(四)承擔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試驗示範項目;
(五)為農業生產提供綜合技術服務。第九條村農業技術服務組織和農民技術人員應當在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宣傳農業技術知識,落實農業技術措施,為農民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農民科技示範戶在農技人員的指導下,通過生產示範傳播農業技術。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為市、區(縣)、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配備人員。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優先錄用農業院校畢業生,其人員應當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比例不低於70%。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不足時,可以從農民技術人員中招聘,但必須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和區(縣)人事部門統壹組織考試、考核、擇優錄用。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技術人員以主要精力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支持和幫助村及各類群眾性農業技術服務組織和農民技術員開展工作。第十二條農業技術推廣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開展農業技術培訓,提高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和農業勞動者的素質。第十三條人事和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評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技術職稱,聘任技術職務。評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技術職稱時,主要看其在推廣工作中的成績。第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技術推廣和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研究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根據當地農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制定農業技術推廣規劃,加快農業科技進步。第十五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根據農業技術推廣計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申報年度農業技術推廣和科研開發項目,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後,按照試驗、示範、推廣程序組織實施。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對項目實施進行跟蹤管理,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六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維護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利益,嚴格按照農業技術推廣程序和技術規程推廣新技術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