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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適應海南對外開放和外向型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海南境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灘塗、荒山、荒地、建設用地等。已經開發或者尚未開發的,由海南省、市、縣人民政府統壹管理。統籌規劃,綜合開發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利益和開發建設的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不得阻撓。第三條海南省、市、縣國土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土地的職能部門,是國有土地產權的代表機關。

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第四條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出讓、轉讓和抵押。允許港、澳、臺地區的外國公司、企業或個人參與土地開發、經營和承包。對使用過的國有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費,政府有計劃地發展土地市場。第二章土地所有權管理第五條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海南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除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的。第六條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對其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和土地用途。第七條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國有土地,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申請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明確使用權。

擁有集體所有土地的單位,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局申請登記,領取集體所有土地權屬證書,明確權屬。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局申請登記,領取集體所有土地使用證,明確使用權。

跨兩個行政區域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申請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明確他們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未劃撥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登記,負責統壹管理。第八條因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導致土地權屬發生變更,地上附著物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或變更土地證書。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土地調查、統計等地籍管理。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有義務制作和提供土地調查統計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謊報或者偽造、篡改。第十條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時,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解決後報國土局備案。協調不成的,單位之間的權屬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處理;縣(市)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由海南省國土資源局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權屬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市、縣國土資源局處理。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該決定發生法律效力。

在土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或者破壞地上附著物。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護第十壹條海南省、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全省土地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進行統籌安排和綜合平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城市和村莊、集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與城市和村莊建設總體規劃相結合。第十二條海南省、市、縣國土局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開發建設進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和中期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開發計劃,實行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第十三條各類自然保護區、高產農田保護區、熱帶作物保護區和其他名優特產品保護區的土地,不得作為建設用地。因特殊需要確需征用的,必須報海南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應當規定保護範圍,制定保護和發展規劃,加強土地管理,保證旅遊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第十五條建設必須節約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人民政府鼓勵單位、集體和個人在統壹規劃和計劃指導下開發、整治和利用荒山、荒地、灘塗和閑置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