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廣東省抗癌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翻譯為廣東省抗癌協會,簡稱GDACA。
第二條本團體是在中國抗癌協會、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廣東省衛生廳指導下,由全省各學科腫瘤科技工作者、熱心抗癌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第三條本組宗旨:團結動員全省各學科腫瘤科技人員,廣泛動員國內外各界熱心我省抗癌事業的人士,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思想,堅持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的理念,實施科教興國戰略, 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促進抗癌知識和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腫瘤科技人員的成長,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推動我省抗癌事業。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東路651號中山大學腫瘤醫院。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壹)開展腫瘤學學術技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加強學科、群體之間的聯系與合作,促進腫瘤學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通過出版物、廣播、電視等宣傳方式,大力開展抗癌宣傳,普及癌癥科學知識,出版《抗癌新聞》,提高廣大群眾的抗癌知識水平;收集和提供國內外抗癌信息;推動群眾性抗癌活動;
(三)開展腫瘤學繼續教育,更新腫瘤學知識和技術,提高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腫瘤學專業水平;
(四)編輯出版各種腫瘤學、技術、信息、科普的期刊、著作、書籍、資料和音像制品,出版腫瘤雜誌;
(五)推廣腫瘤科學技術成果,促進腫瘤防治水平的提高;
(六)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腫瘤防治和研究的建議,反映腫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癌癥科學論證和咨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專業醫師資格認證、抗癌藥和醫療器械驗證評估等任務;
(八)開展民間國際腫瘤科技交流,加強與國外腫瘤學術團體和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流;
(九)發現和推薦優秀腫瘤科技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表彰優秀腫瘤科技人才並評價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十)興辦符合本團體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包括個人成員、單位成員和榮譽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群體學科領域有壹定影響的具有中高級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四)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科技人員;
(五)高等院校畢業,在醫療、教學、科研、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管理部門從事腫瘤學及相關科學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壹定的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中專畢業並從事醫療、護理、醫學、檢驗工作6年以上,具有腫瘤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自學成才,具有超過10年的腫瘤學經驗和技術能力:
(六)熱心並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以及從事相關學科組織管理的領導幹部。
第九條入會程序:
(1)入黨申請書由個人提出,經本團體兩名成員介紹,申請書所屬單位同意蓋章;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或經本團體組織部門批準;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學術和公益活動並享受優先和優惠待遇;
(三)優先獲得本群體的宣傳、學術等信息;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組章程,執行本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組委托的任務;參與本組組織的科普宣傳、科技開發、推廣和咨詢服務;
(4)按規定繳納會費(10元/年/人);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成員在1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群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公民權的人自然會失去會員資格。
第十四單元成員
凡醫療、科研、教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均可向本團體提出申請,成為單位會員。他們的權利是:派代表參加與本團體有關的學術活動;優先獲取相關宣傳和學術資料;獲得本集團為主的技術咨詢服務:與本集團合作醫療、教學、科研、技術培訓。其義務是:遵守集團章程,繳納會費,執行集團決議,完成委托任務:資助集團活動。
第十五條名譽成員
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可接納著名腫瘤專家為該小組的名譽成員。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本小組的工作原則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推薦名譽董事;通過提案和決議;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由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主任應由科學家、有學術成就、學風正派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和熱心本組工作、從事組織管理的個別領導幹部擔任。要體現老中青的梯隊結構。每次更新不少於三分之壹的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制定協會的組織規則和工作規則,制定和審查工作計劃;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壹屆會員代表大會,改選下壹屆理事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薦和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協會先進工作者;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過通訊方式舉行。
理事會由幾名董事組成。除名譽職務外,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65,438+0主席,3-5副主席,65,438+0秘書長,65,438+0副秘書長。
第二十三條本組織設常設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十項所列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在常務理事會任職期間,主席領導小組的全面工作。秘書長在主席領導下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理事會下設辦公室,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辦公室有專職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設立若幹工作組,由執行董事分工負責。
第二十六條本小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集團董事長是集團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董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集團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組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本組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候選人,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領導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壹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暴露;
(三)上級部門資助的:
(四)核準經營範圍內的活動或服務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掛靠單位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集團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條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本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團體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四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組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2009年2月25日,廣東省抗癌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章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組使用中國抗癌協會會徽。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