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省市人員的戶籍可以落戶:沒有學歷、年齡、就業創業等限制,外省市人員可以申請落戶我市,六縣(市)和長樂區人員可以申請落戶五城區。
(二)允許六縣(市)、長樂區、倉山區三江口地區已登記租賃私有住房的承租人及其近親屬在私有住房落戶。
結算材料:
(壹)在合法穩定家庭落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落戶申報及材料真實性聲明(附件2);
2.遷移者的戶口簿和申請人的身份證;
3.本人(或近親屬)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證明。近親屬的權屬證明,還需提供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近親屬的關系證明。夫妻壹方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共有,夫妻雙方的近親屬可以申請遷入;
4.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近親屬隨其遷移的,提交與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近親屬關系的證明;
5.所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同意落戶的聲明(附件3)。
(二)以單位名義落戶的產權房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落戶及材料真實性聲明;
2.遷移者的戶口簿和申請人的身份證;
3.單位名下合法穩定住所的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4.合法穩定的就業證明;
5.單位職工近親屬隨遷的,提供與戶口遷入職工近親屬關系的證明;
6.單位同意落戶的聲明(附件4)。
(三)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落戶及材料真實性聲明;
2.遷移者的戶口簿和申請人的身份證;
3.合法穩定的就業證明;
4.職工近親屬隨遷的,需提供與遷入戶籍職工近親屬關系的證明;
5.移民及其配偶在五城區或同壹縣(市、長樂區)無合法產權的聲明(附件5);
6.單位同意落戶的聲明。
(四)落戶在商住樓集體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落戶及材料真實性聲明;
2.遷移者的戶口簿和申請人的身份證;
3.本人(或近親屬)的房產證或房產所有權證。如所有權人為近親屬的,提交與房屋所有權人近親屬關系的證明。夫妻壹方的所有權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共有,夫妻雙方的近親屬可以申請遷入;
4.房屋所有人近親屬隨其遷移的,提供與房屋所有人近親屬關系的證明;
5.所有房屋所有人同意落戶的聲明。
(五)落戶在就業人事中心的集體戶(附件6),可自願選擇任壹集體戶落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落戶及材料真實性聲明;
2.遷移者的戶口簿和申請人的身份證;
3.下列文件之壹:
(1)國家承認的高等學校畢業證或教育部畢業證的電子註冊備案表或我國高等教育的認證報告;
(2)中等專業學校(或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證書;
(3)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出國院校畢業證書、出國學歷學位證書;
(4)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
(5)職業技能資格(等級)證書;
(6)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出具的《引進人才落戶證明》;
4.近親屬隨遷的,提供與申請人的近親屬關系證明。
(六)落戶集體公寓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落戶及材料真實性聲明;
2.遷移者的戶口簿和申請人的身份證;
3 .福州市人才公寓房屋租賃合同,或市人才(或人社)部門出具的《引進人才落戶證明》;
4.近親屬隨遷的,提供與申請人的近親屬關系證明。
(七)定居在六縣(市)、長樂區和倉山區三江口地區租住私有住房的申請家庭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落戶及材料真實性聲明;
2.遷移者的戶口簿和承租人的身份證;
3 .經建設(房產)主管部門登記的私有房屋租賃證明(附件7);
4.房屋租賃合同;
5.近親屬隨遷的,提供與承租人的近親屬關系證明;
6.所有私有房屋所有人同意定居的聲明;
7.移民及其配偶在同壹縣(市、長樂區)無合法產權的聲明(倉山區三江口地區不提供)。
註:承租人及其近親屬在私有房屋地址落戶後,如果私有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近親屬繼續落戶,且在私有房屋所有權人向公安派出所書面申請承租人及其近親屬遷出後超過30天承租人仍拒不配合遷出的, 公安機關將承租人及其近親屬的戶口遷入公安派出所設立的有公共地址的集體戶。
(八)無法提供上述七類地址材料的,可以自願選擇在任意壹個公安派出所落戶設立有公開地址的集體戶,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落戶及材料真實性聲明;
2.遷移者的戶口簿和申請人的身份證;
3.近親屬隨遷的,提供近親屬關系證明;
4.移民及其配偶在婺城區或同縣(市、長樂區)無合法產權的聲明。
法律依據
《福建省公安機關賬戶管理規範》
第壹百壹十壹條居住在我省福州市、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轄區以外其他地區的公民,提交符合下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登記,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批準後落戶。
第壹百壹十三條居住在廈門的公民應當符合廈門市的移民政策。
第壹百壹十四條居住在福州、廈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壹,在居住地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就業單位建立集體戶的,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申請辦理暫住證或者居住證的,可以提交合格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後,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批準。
戶籍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第壹款:公民遷居,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城市在三日內,農村在十日內,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並交驗遷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