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安全、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在建築全生命周期內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優質民用建築。根據國家標準,綠色建築的等級從低到高分為基本、壹星、二星、三星級。第三條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開發邊界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基本標準建設。
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以及其他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築或者其他綠色建築方式,按照壹星級以上標準建設。鼓勵其他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按照壹星級以上標準建設。
單體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築和單體建築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築應當應用壹種以上可再生能源。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建築發展,制定支持綠色建築發展的政策,限制資源消耗高、碳排放量大的建築方式,將綠色建築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資金投入,促進綠色建築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營綠色建築。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發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教育、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機關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綠色建築項目示範、產品展示、技術交流和設計競賽,宣傳綠色建築,普及綠色建築知識,引導公民增強綠色發展意識,促進綠色生活方式的形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色建築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有計劃地培養綠色建築從業人員。
鼓勵行業協會等組織開展綠色建築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推廣等活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綠色建築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完善綠色建築行業信用體系,將綠色建築從業人員及其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築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發展目標、保障措施、總體布局、重點發展領域、可再生能源應用、綠色施工方式和既有民用建築綠色改造,確定碳減排目標和路徑。
省人民政府應當監督設區的市、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實施綠色建築發展規劃。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監督縣級人民政府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的實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規劃中的空間布局內容納入國家空間規劃,結合綠色建築布局合理規劃城市通風廊道;綠色建築等級和綠色施工方法將作為主要指標體系納入詳細規劃。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在審批政府投資的民用建築項目時,應當審查綠色建築等級和綠色施工方式是否符合詳細規劃要求,並將綠色建築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出讓或者劃撥土地時,應當將綠色建築等級和綠色施工方式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建設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民用建築工程規劃方案進行審查,核實新建民用建築是否符合綠色建築等級、綠色施工方式等規劃條件。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詳細規劃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建設。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綠色建築等級和綠色施工方法,綠色建築的相關建設費用應當納入項目投資估算。
建設單位委托新建民用建築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綠色施工方法和綠色建築材料應用比例,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受委托單位違反綠色建築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該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綠色施工方法和綠色建築材料應用比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