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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汽車(含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提高培訓質量,維護培訓單位和學員的合法權益,適應道路運輸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根據第壹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國務院辦公廳[1994] 29號文件國務院發布的[1993] 204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面向社會設立的從事民用汽車駕駛員培訓和本單位培訓課程的各類駕駛學校,以及經營性駕駛教練場地。第三條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管理主管部門;各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含其他指定部門,下同)具體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第四條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應當堅持“規劃、協調、監督、服務”的方針,保護平等競爭,提高培訓質量,維護汽車駕駛員培訓的正常秩序,保障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健康發展。第五條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制定行業管理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培訓標準、開業標準、開業審批程序並負責開業審批;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編寫教材;核發《機動車駕駛員學校(班)培訓許可證》發放學生證、教師證、教練車標誌、結業證書等相關證件;檢查監督駕駛員培訓質量,協調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相關工作,總結駕駛員培訓先進經驗,大力推廣新技術,為駕駛員培訓提供服務。第六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

在國家統壹規劃和公平競爭原則的指導下,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將成為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經濟實體。

負責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和汽車駕駛員考核發證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得設立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和經營性駕駛教練場所,並與其經濟利益徹底脫鉤。第七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分為專業駕駛員培訓和非專業駕駛員培訓。

1.職業駕駛員是指以駕駛機動車為職業的駕駛員。他們的培養目標不僅要滿足駕駛員從業資格的技術要求,還要滿足道路運輸相關知識和技術業務的要求。

2.非職業駕駛員是指不以駕駛機動車為職業的駕駛員,其培養目標是達到機動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技術要求。第八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必須符合交通部頒布的開業條件。開業條件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設備(教學設備、教具、教練車);

2.場地(教室、教練場地、後勤服務設施等。);

3.教師(理論教師、駕駛操作教師);

4.教學管理(教學大綱、教材、教學制度、管理制度、會計和教學管理人員要求等。).第九條教練車與學生人數的配備比例:

1.每輛大型車培訓人數不允許超過8人;

2.每輛車培訓人數不允許超過6人;

3.其他機動車按車型和駕駛小時計算學員人數。第十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必須執行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培訓方式可分為全日制和課時制:

職業駕駛員的培訓方式是全日制培訓,非職業駕駛員可以采取全日制或課時制培訓。第十壹條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申辦和審批程序:

1.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申辦按照申請、立項、籌建、審查、發證的程序進行。具體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確定。

2.申辦職業駕駛員技工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辦理。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駕駛學校培訓許可證》。執行行業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3.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審查,提出意見報交通部審批。

4.申請人領取項目批準證書後,需在6個月內按申報級別的開業條件完成籌建。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立項申請後1個月內予以批復,並根據開業條件在接到籌建完成報告後1個月內進行開業審批。第十三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經批準開業後,憑核發的《機動車駕駛學校培訓許可證》,辦理相關後續手續。第十四條教師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理論教師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並具備專業教學能力。

駕駛教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和中級以上技術等級證書;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機動車駕駛基本理論知識及教學能力。

教師必須通過培訓考試,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教師證》,方可上崗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