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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節能管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發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築節能,是指民用建築在規劃、設計、新建、改建、擴建、節能改造和使用中,在保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執行建築節能標準,采用資源節約型建築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規劃、設計、建設和使用過程中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汙染,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相協調的民用建築。第四條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應當堅持資源節約、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生態環保、經濟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的領導,建立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機制,積極培育建築節能服務市場,促進建築節能技術的開發和應用,發展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保的綠色建築,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統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築節能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並依法對建築節能標準負責。

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對建築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節能標準負責。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宣傳、教育、培訓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發展建築節能服務業。第二章總則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支持下列活動:

(壹)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標準制定和工程示範;

(二)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應用;

(3)建立節能服務體系和監管體系;

(四)既有建築圍護結構和用能設備設施的節能改造;

(5)發展綠色建築;

(六)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宣傳、推廣、培訓和獎勵;

(七)其他相關事項。第十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狀況,合理確定城市供熱方式,發展集中供熱,實行分戶計量收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新建建築節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築開發應用、綠色建築發展和建築業現代化的主要任務、具體安排和保障措施。第十二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公布的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和新產品目錄,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耗能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和產品目錄,制定、公布並及時更新本省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目錄。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和本省禁止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和產品。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材料及產品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省、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材料及產品生產、銷售、使用中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制度。第十四條編制城鎮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可再生能源的應用和地下綜合管廊、城市風道、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優化城市空間布局,促進區域間基礎設施的共享。

編制城鎮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能源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充分考慮建築布局、地下空間利用、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發展、密度、高度、形狀、朝向、采光、通風、綠化等節能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