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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賠付100元的保險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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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是湖北谷城縣嗎?下面是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這是沒有排版的破解版。妳將就壹下。

湖北省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精神,為建立新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現就我省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壹、基本原則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要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問題。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壹是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與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參保;四是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建立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並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2011、1 7月起,在已納入國家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到2012年基本實現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凡具有我省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自願參加其戶籍所在地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福利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金支持。

(1)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繳費標準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元和10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2)政府補貼。政府向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當地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進行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統籌地區不低於1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為其全部繳納最低養老保險費。

動詞 (verb的縮寫)建立個人賬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每壹個人建立終身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被保險人的補貼和其他支付援助來源都記入個人賬戶。目前個人賬戶存儲的金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壹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不及物動詞養老待遇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實行終身支付。

(1)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城鄉居民,可適當增加基礎養老金。籌集和增加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時,除政府補貼外,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七。待遇調整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及物價變化情況確定。

八、養老待遇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可以不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享受基礎養老金的農村居民,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繳納保險費;積極引導享受基礎養老金的城鎮居民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

距接受待遇年齡不足15周歲的,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的,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接受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低於15年。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還款的,中斷期和還款期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鼓勵城鄉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多繳多得。

九。基金管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為確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集中管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個人賬戶基金省級集中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X.基金監管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基金審計制度,對基金籌集、轉移和發放情況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公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嚴禁挪用資金,確保資金安全。統籌地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每年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公示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接受群眾監督。

XI。處理管理服務

(壹)加強辦案能力建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統壹管理。將統籌地區現有的農保經辦機構更名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城市所在市區未建立新農保經辦機構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由市本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各地要根據《關於加強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縣(市、勞動保障服務平臺)建設的意見》(鄂編[2010]3號)文件精神,根據工作需要,進壹步充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按照鄂編[2065 438+00]要求,在鄉鎮、街道設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按現行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提高服務水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準確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共享信息資源;要大力推廣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刷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參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絡,為城鄉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做好賬戶管理、政策咨詢、查詢服務和養老金發放等工作。

十二。相關系統的鏈接

(壹)與舊的農業保險相銜接。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啟動前已參加養老保險並已領取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可繼續按養老保險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標準和渠道不變。其中:年滿60周歲的,在享受養老待遇的同時,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60周歲以下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後,還應按政策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待遇。如果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農村養老保險待遇,當地政府將給予補貼。已經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但在當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啟動時未領取待遇的,應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原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年滿60周歲後,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發放養老待遇。

(二)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三)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社會優撫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在國家出臺相關銜接政策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享受的其他社會保障待遇不變。

十三、加強對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由省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壹領導、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壹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各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的試點工作。

十四、納入國家試點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措施和實施方案,根據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慎重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以市州人民政府名義報送省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這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要舉措。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壹項重要政策。也是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意義、基本原則和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各地要註意研究試點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方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切實做好試點工作。重要情況應及時向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十六、未納入國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方可參照本《實施意見》進行試點,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負責籌集。

201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