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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市場的資質管理是如何進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59號令《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2月30日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

汪光燾部長

2007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2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05年3月65438+起施行。[1]

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2015 65438+10月22日

第壹章總則折疊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眾利益,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法律、行政法規。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申請和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和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根據其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技術裝備等情況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並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壹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相關資質類別的建築業企業實施資質管理。

第五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建築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為若幹資質類別,每個資質類別根據規定條件分為若幹資質等級。建築服務資質不分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的具體工程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獨資或控股經營勞務企業。

建築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才培養,采用先進的施工工藝和建築材料,實施綠色施工。[1]

第二章申請和許可證折疊

第八條企業可以申請壹項或者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

首次申請資質或增加項目的企業,應申請最低壹級資質。

第九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壹)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壹級資質、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壹級專業承包資質,鐵路、民航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壹級資質。

第十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1)工程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鐵路、通信工程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壹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專業承包壹級資質和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壹級資質);

(3)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壹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工商登記的企業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專業承包資質)和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建築服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公示審查意見10個工作日。其中,資質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書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設備相應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相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公布資質許可決定,並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1]

第三章延續和變更折疊

第十八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活動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延續。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

第十九條企業變更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相關變更證明材料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資質證書變更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已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相關部門,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資質證書變更的。

第二十壹條企業合並、分立、重組、改制,需要繼承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要補發或者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等材料的補發或者遺失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手續。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在申請補發前在公共媒體上發布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和資質追加,自申請之日起至資質許可決定之日止壹年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和資質追加申請:

(壹)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接工程,或者允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串通投標,或者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動者工資的;

(七)隱瞞或者謊報、緩報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撓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未取得證書的;

(九)不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壹)發生過壹次以上較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兩次以上壹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1]

第四章監督管理折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是否符合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築企業資質證書、企業相關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考核或培訓證書、建築業務相關文件、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相關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相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經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歸檔。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必須有兩人以上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企業從事違法建設活動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機關。

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受到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時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違法事實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狀況。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或增加項目,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項目;逾期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收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吊銷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吊銷後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降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核準。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壹)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授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授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授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資質許可,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取消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告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無效,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壹)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

(三)資質證書被依法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申請註銷;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壹條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撤回、撤銷、吊銷和註銷情況通報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築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的基本信息、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安全、合同履行、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內容。

企業信用檔案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實施建築業企業資質電子許可,建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1]

第五章法律責任的折疊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企業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申請企業頒發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初審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查處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附則折疊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了《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007號令)。建設部159),同時廢止。[1]

處理程序折疊

(1)驗收

申請人登錄北京建設網網上服務大廳,填寫相關信息,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國內施工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壹式兩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新設立企業除外);

(四)企業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復印件(申請增加最低資質等級的新設立企業除外);

(5)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新設立企業應提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文件);

(6)企業技術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復印件;

(7)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8)未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證明復印件;

(9)資格標準要求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證明復印件及反映專業類別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10)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具備設備、廠房的,企業應提交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廠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11)代表工程的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竣工驗收表(備案表)或質量驗證資料復印件(新設立企業申請增加最低資質等級的除外)。

2.企業因重組、改制、分立需要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的,除1項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重組、改制、分立方案;

(2)股東會決議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復印件。企業股份中含有國有資產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材料復印件;

(三)分立後的新企業分別申請與原企業相同資質類別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分立的說明材料。

3.除1項所列材料外,由建設部負責審批的外省市建築業企業遷入北京時,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登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材料復印件;

(二)工商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三年市場行為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檔案移交證明材料復印件;企業名稱變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復印件。

4.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申請上述事項的,除提交相應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壹式兩份;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所有投資者近期銀行資信證明復印件;

(四)企業投資者擬派出的董事長和董事會成員的任命書及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5)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擔任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的,還需提供身份證(或護照)、學歷證書復印件、從事項目管理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6)直接申請二級及以上資質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應提供其外國投資者在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國企業資質證書》或《承包工程批準證書》復印件。

企業每申請壹項職業資格,都需要相應增加壹套申請材料。

提交上述材料復印件的,復印件應當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經核實後退還申請人。

標準: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工作職責和權限:

根據驗收標準檢查申請材料。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將申請材料轉發審查人。

申請材料不符合標準但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補正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時限:立即

(2)審查

標準:申請人符合《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3號)、《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建施[2007]2465438號)《建設部外商投資建設管理規定資質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

工作職責和權限:

按照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在北京建設網上查看人員資質和工程業績。同時將申請材料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供電等市級專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市級專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反饋市建委。其中,涉及消防、供電壹級資質的,壹級資質審查程序由施工企業承包。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轉送決策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審查意見及理由,將申請材料轉送決策者。

時限:15個工作日

(3)決定

標準:與審查標準相同。

工作職責和權限: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同意審核意見,簽署意見並告知人員。

不同意復核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和理由,並告知人員。

時限:4個工作日

(4)告知

工作職責和權限:

準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結果通知,並在10日內將資質證書送達申請人。

不予許可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制作處理結果通知書,說明理由和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時限:1個工作日(不含交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