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會名稱為:中國航海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翻譯為:中國航海學會,簡稱CIN。
第二
本協會是由海事科技工作者和交通、海軍、海洋、漁業系統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公益性、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它是我國生產黨和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發展海洋科技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
文章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提倡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倡導“敬業、創新、求實、合作”的精神,團結和組織航海科技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科技是第壹生產力”的方針,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航海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航海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服務。本協會將根據民主組織的原則,按照其章程的規定,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本協會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其辦事機構的黨政工作受掛靠單位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郵政編碼100736。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開展航海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航海科學技術水平,促進航海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
(二)接受委托,對海洋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建議中的重大決策和科技項目進行論證,提出決策建議,評審和獎勵海洋科技獎勵,評定科技成果,評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編輯科技文獻和標準;
(三)開展海洋科技及相關領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和技術及展品展覽;
(四)組織在職海事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普及海事科學知識,推廣先進的海事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開展青少年海事科技活動;
(五)組織編輯出版航海科技書籍和選集,研究編寫有關中國航海的史書;
(六)發現和推薦人才,表彰和獎勵在海事科技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海事科技工作者和海事院校寄宿專業學生;
(七)組織國際海洋科技交流活動,開展與國外海洋科技團體和科學家的友好交流;
(八)充分發揮本協會的有利條件,加強與港澳臺航運界的聯系,為祖國統壹事業做出貢獻;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組織活動為會員服務;
(十)籌集和管理社團活動經費和資金;
(十壹)開展為發展航海學科和航海事業,保障航行安全和滿足自身發展需要所必需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分為高級會員和普通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擁護本會章程,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個人成員
(壹)取得國家規定的中級海事職稱或者碩士學位;
(二)高等院校航海類專科或專科畢業,在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和行政部門工作三年以上;
(三)大專畢業,從事海洋科學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四)取得政府頒發的船舶引航員、輪機員證書,高中畢業或具有同等文化水平,工作五年以上;
(五)與海洋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其他學科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具有本款第(壹)項和第(二)項的學歷和工作經歷;
(6)著名航海家;
(七)其他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有影響的人士。
小組成員
團體會員必須有加入協會的意願,擁護協會的章程,與協會的業務範圍相關,並有壹定數量的海事科技隊伍的科研、教學、生產經營單位和學術團體。
第九條會員加入本會的程序如下: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再報理事會;
(3)會員證書由主席辦公室頒發。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服務;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俱樂部,應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1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經協會提示後1年內未改的,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黨紀、國法或協會章程的行為,經主席辦公會決定,予以除名,並向理事會報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半數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社區登記機關批準。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執行理事,決定更換執行理事;
(三)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四)向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政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辦事機構、下屬機構和實體的設立或者撤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的任命;
(七)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八)制定重大內部管理制度,壹般制度可以經董事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原則上,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取通訊方式進行。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除第(2)款外,行使第十八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原則上,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辦公會議將審議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會議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副秘書長和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參加,必要時邀請相關執行董事參加。董事長辦公會議每半年召開1次。會長辦公會議閉會期間,學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由會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處理。這個工作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決定要向隨後的主席辦公會議報告。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60歲。如果秘書長兼職,可能有1個專職副秘書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規定的最高工作年齡仍需任職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原則上任期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主席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
(二)檢查本條前款所列會員代表大會和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與本會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分別提交董事會和董事長辦公會決定;
(四)提出機關、單位聘用專職人員的建議,經批準後實施;
(五)主持制定機關和單位的管理制度;
(六)在職專職秘書長年齡符合本機構任職條件的,為本機構辦公室負責人;
(七)處理辦公室的其他日常事務。
當秘書長為兼職時,授權專職副秘書長行使上述職權。
第三十壹條
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在其業務範圍內設立若幹專業委員會和期刊編輯部,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開展工作。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及其成員、期刊編輯部的專職負責人由主任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後聘任。專業委員會命名時應冠以全稱,即中國航海學會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期刊編輯部都是這個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二條區域性學會在業務上受本協會指導。
第三十三條
協會各專業委員會和協會所屬期刊編輯部受協會領導,為非法人組織,其辦公室的黨務、政治工作受掛靠單位領導和管理。因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需要設立獨立的基本銀行賬戶時,應征得協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金來源
(1)會員費。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具體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二)掛靠單位的經費。
(三)了解各部門的撥款和有關單位提供的補貼。
(四)中國科協專項經費項目或課題。
(五)舉辦各種事業的收入。
(六)提供咨詢、培訓、技術服務和展覽的收入。
(7)捐贈和政府補貼。
(8)興趣。
(九)其他合法收入。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具體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僅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以及本會辦公室專職和兼職人員的工資、補貼、保險、福利和正常辦公費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遵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內部規章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不得相互兼任,以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調動或辭職時,必須與接收方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制度辦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要時可以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協會在變更會員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條本協會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榮譽稱號
第四十壹條
協會可酌情設立名譽主席、副主席、高級顧問和名譽理事。由理事長或理事長辦公會議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授予。主要授予對學會的創立、建設和發展作出重要貢獻且不再擔任學會現任職務的原學會各級領導和相關行業知名人士。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15日內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五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協會終止。
第四十八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會徽呈橢圓形,背景為海藍色,邊緣為銀白色。弧線上方寫著“中國航海學會”的英文翻譯,中間是設計成輪船形狀的英文縮寫,下方是四條象征海洋的銀白色線條,下方寫著“中國航海學會”字樣。字都是銀白色的。
第五十條本章程於2004年10月26日經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