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優化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加大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氣汙染防治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考核實施細則,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完成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和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情況進行考核。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完成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和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情況進行考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追究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壹)不執行有關大氣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的;
(3)重大空氣汙染突發事件處置不力;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評價和問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大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大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可以進行通報,並可以向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提出對該部門負責人的處理建議。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書面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措施,暫停受理該區域新增大氣汙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餐飲服務業排放油煙、惡臭、廢氣,向樹木花草噴灑劇毒、有毒農藥,露天焚燒稭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露天燒烤食品,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實施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使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大氣汙染防治年度工作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計劃的實施情況,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禁止新建、擴建嚴重汙染大氣的項目,嚴格控制汙染大氣的產業發展。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時,應當將嚴重汙染大氣環境的技術、設備和產品納入負面清單。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印染、化工、醫藥行業轉型升級、綠色轉型、集聚提質。第九條建立市、區、縣(市)、鎮(街道)大氣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網絡,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實行統壹布局、分級建設,實時監測、集中發布。
工業園區(開發區)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安裝大氣汙染監測設施,實時監測大氣汙染源和特征汙染物的排放情況。監測數據應當在工業園區(開發區)主要入口處實時公示,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