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10,21,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根據2003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65438次+0次修正;根據10年9月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2065438+200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修訂)
第壹章綜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市場的統壹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壹)組織制定本市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政策;
(二)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規範;
(三)建立全市統壹的建設工程交易市場;
(四)負責建築市場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統壹監督管理職責。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專業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公安消防、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從事建築市場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誠實守信、有序競爭的原則;禁止以任何形式壟斷建築市場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建築市場秩序。
建築市場管理應當堅持統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築市場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和交易活動的規章制度,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督促會員依法從事建築市場活動;對於違反自律規範的會員,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第二章市場準入和施工許可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承接業務。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註冊執業醫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出租、出借註冊執業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二)超出註冊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三)在非本人負責的文件上簽字或蓋章;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建設單位將建築工程發包前,應當持有關文件向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建設工程所需資料齊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建設項目申請所需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辦理建設申請手續所需資料。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工,並取得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除保密項目外,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施工許可文件的編號、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合同期限、項目經理等事項。
第三章工程發包和承包工程的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發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承包單位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符合發包要求的材料或者文件;
(三)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施工合同應當有施工圖設計文件。但是,建築工程技術特別復雜或者需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可以全部發包給壹個承包單位進行總承包;也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商。
承包單位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建築工程發包分為招標承包和直接承包。
建設工程的招標承包可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以及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的全部或者部分,可以不進行招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府特許經營項目已通過招標選擇投資人,投資人具備相應工程施工資質並自行建設的,可以不投標發包。自行投資建設項目的具有勘察、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可以在其資質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工作。
原承包單位有承包能力的,可以直接將工程的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發包給原承包單位。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鼓勵使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招標投標示範文本。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招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設計或者施工資質,並建立與總承包業務相適應的項目管理體系。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總承包的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承包工程。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聯合體協議,確定壹方為聯合體的組織者,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應當在各自資質範圍內承擔工程項目;資質類別相同但資質等級不同的企業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承包商的資質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已經參加聯合體的單位不得參加同壹建設項目的單獨投標或者其他聯合體的投標。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施工,並在主體結構工程施工中承擔下列責任:
(壹)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
(二)按照規定配備本單位管理的施工場地;
(三)加強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
(四)采購和供應主體結構工程的主要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合同中明確分包工程的內容、建築材料和設備供應方式。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的監管。建設單位需要在施工總承包範圍內確定建築材料、設備的專業分包單位或者供應商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與總包單位協商,並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指定的專業分包商或材料設備供應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管理,由總承包商結算並支付相關工程款。
建設單位需要將總承包範圍以外的專業工程發包的,應當事先與總承包單位就現場管理辦法達成書面協議。
采用前兩款規定的發包方式的,建設單位的責任應當在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的合同中明確。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承接建設工程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借用他人資質或者以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的;
(三)代表有利害關系的招標機構參加建設工程招標;
(四)提供偽造、變造的材料的;
(五)未按規定承接必須通過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承包商不得將工程分包出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包人屬於分包:
(壹)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其資質範圍內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全部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的;
(二)勘察設計承包單位將全部勘察或設計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的;
(3)總包商將所有施工業務委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承包人不得違法分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施工承包人屬於違法分包行為:
(壹)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專業分包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實行專業分包的;
(三)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轉包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違法分包的其他情形。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或者造價咨詢等項目管理單位,開展項目全過程或者幾個階段的項目管理服務。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專業技能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項目前期策劃、項目設計、施工前期準備、施工、竣工驗收、保修等階段提供項目管理服務,也可以在其資質範圍內為同壹項目提供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專業服務。
從事項目管理的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承擔同壹建設項目的工程總承包、設計或者施工。
本市通過委托項目管理單位,逐步推進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
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價承包人承擔建築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的,應當簽訂書面建築工程合同。承接建設項目管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監理、檢測等服務,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鼓勵使用國家或本市制定的示範合同文本。
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其工程內容、合同價格及計價方法、合同期限、工程質量標準、項目負責人等合同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內容壹致。合同簽訂後三十日內,承包單位和委托單位應提交項目內容、合同價格、計價方式、項目負責人等合同資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合同信息發生變更的,承包單位和委托單位應當在變更後十五日內將變更信息報送原報送部門。
已提交並依法履行的合同項目,在申請資質升級增項、參與投標過程中可作為履約。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和承包,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進行編制。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施工招標,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並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查。
鼓勵其他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施工發包和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發包。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結算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價款。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包單位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單位或者發包單位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應當在60日內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
竣工結算文件確認後三十日內,承包單位應將雙方確認的竣工結算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工程造價信息的數據標準,建立本市工程造價信息平臺。
對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開最高投標限價、中標價格和竣工結算價格,接受社會監督。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可以采用投標擔保、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等擔保方式降低履約風險。
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還應當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采用質量保證金方式的,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財政部門或者發包單位預留質量保證金。
建設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采取工程質量保險方式的,不再設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五章市場服務和監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全市統壹的建設工程管理信息系統,開展行政許可、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合同管理、註冊執業人員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等監督管理活動。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建築工人用工信息系統,向用工單位提供實名註冊建築工人信息,向勞動者提供用工單位用工需求信息。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本市建設工程技術評標管理的實際需要,建立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和專項技術評標專家庫。
在本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評標以及按照國家或者本市規定進行的專項技術評標活動,應當從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或者專項技術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
在評標或專項技術評審過程中,專家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市的有關規定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活動,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超出施工圖審查範圍的;
(二)使用不合格的審查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評審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建築市場活動進行動態監督管理。發現企業資質條件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間暫停承接新業務;逾期不改正的,許可部門應當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進入上海的外省市企業,應提交發證部門依法辦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合同的主要內容與現場條件進行比較。本市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庫,記錄建築市場活動中所有單位和註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應當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采集,並向社會公布。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勵其他主體在建築市場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建築市場活動中所有單位和註冊執業人員的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管理,加強對失信單位和人員的監管,對信用良好的單位和人員實施便利措施。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建設領域的檢查工作,並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相關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取得資質證書,借用他人資質或者以他人名義承攬勘察、設計、監理項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反規定的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分別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二至四倍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總承包、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對違反規定的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分別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二倍至四倍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總承包、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三)提供偽造、變造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四)未按規定承接必須通過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活動,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非法幹預建設工程發包和承包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四)不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後果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則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壹)建築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和修繕工程。
(二)建築市場活動,是指在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現有建築物、構築物的裝修、拆除、修繕過程中,發包、承包、提供中介服務、訂立和履行合同等活動。
(三)政府投資,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政府性基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基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外貸款和其他政府性基金。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14,10,1起施行。